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坚定企业信心、共渡发展难关,有效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 2月7日,连云港市出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
连政发〔2020〕13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一、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个体定期定额户在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防疫需要暂停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实际停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在疫情期间如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0.2%,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自2020年1月起,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办完成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5.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3个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加强企业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加大对我市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接力度,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
7.稳定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
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对1000万以下(含)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500万以下(含)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充分发挥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作用,提高审批效率,延长使用期限,降低转贷资金费率,为受困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9.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支持银行机构加快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10.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采取送岗到点上、进企业直聘、视频选聘等灵活多样方式,提供“一对一”招聘服务。提供线上求职招聘渠道,推广远程面试。做好劳动力储备工作,在疫情结束后第一时间最大程度满足劳动者就业和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政策。自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相关措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各类企业新录用职工稳定就业满1个月以上,经确认开展职业技能、职业素质等内容岗前培训的,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工线上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规定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试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4.积极兑现财政扶持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抓紧兑现财政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科技等专项资金,加快审核审批,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5.强化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积极支持我市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争取人民银行优惠利率专项贷款信贷支持,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新增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产能的企业,协助解决资金、设备及原辅材料采购、运输等困难,帮助相关有生产资质审批需求的企业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对有效提升产能的技改项目,给予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鼓励相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
16.强化对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客运、物流等服务行业,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7.强化对物流企业扶持。大力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物流企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收费系统,对安装“运政苏通卡”的车辆给予8.5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8.强化农副产品企业扶持。全力做好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于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及时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粮、油、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及时复工复产,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副产品日常供应。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加快畜禽屠宰企业复工复产,减少生猪、禽类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提升服务企业水平
19.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于受疫情影响产生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政府可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需等情况,适当提高防疫防护用品集中采购价格。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减少出口因延期交货造成的商务纠纷和损失。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参加摊位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连云港海关,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0.持续推动账款支付。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严格防止新增拖欠,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对到付款期的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
21.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2.优化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打通线上信用修复“快速通道”,开通修复服务热线,发布《信用修复指南》,开发线上修复考试功能,推进“一网通办”修复服务,免费为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报告,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本政策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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