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营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重要力量。本文分析我国民营经济的司法保障实践情况,探索民营经济的司法保障的完善路径,为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民营经济;司法保障;完善途径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司法保障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积极联合民营企业家举行座谈会、走访调研民营企业、制定出台法院关于司法保障民营企业的意见办法等,全国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深入开展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一)通过规范司法审判依据保障民营经济权益
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具体为:
1.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应“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2.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对应“合理界定行政征收征用范围,及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王某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对应“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4.天新公司、魏某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对应“严格规范案涉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区分犯罪所得和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及企业合法财产”。
5.李某、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对应“完善案涉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此举为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二)通过具体司法审判实践保护民营经济权益
在民商事审判中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人民法院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和民间借贷审判,制裁打击职业放贷、金融借款转贷、套路贷,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高利贷判决不予支持,通过出台相关司法政策,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以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为例,一些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较为容易出现融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中小微民营企业在无法取得金融机构信用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自身经营状况来实现融资投入正常的经营生活,但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往往导致资金亏损、无法正常支付出借人的钱款。在此情形中,企业合法吸收借款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如何界定、则有待商榷。从合理性而言,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行为不宜一概认定为非法集资。
在企业破产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设立了12个破产法庭,建成了破产审判信息网,破产财产可以网上查控和网上拍卖,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破产审判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建立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各地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在逐年增多,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在逐步缩短,破产费用成本在逐步降低。各地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坚持尽力少破产清算、多破产重整和多破产和解,通过破产审判这一“司法康复”手段,尽可能提供更好的司法拯救方案,促使进入困境的民营企业实现“企业更生”,重整旗鼓走向新生。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山东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和解的案件判决中创新适用破产和解程序,该案破产重整的成功处置,以较低的司法成本实现民营企业高比例清偿债权,对于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破产和解程序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民营经济的司法保障途径
(一)依法规范财产保全措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国各级法院应该秉承依法、文明执行理念,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遵循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合法合理地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为了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给予企业维持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依法支持合理的财产置换申请,依法明确、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期限,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良影响,严防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新需求。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1.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商事纠纷和涉及刑事犯罪,或者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与商事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应进一步明确,经济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进行干预和处理。
2.妥善处理各类金融案件,引导和规范各类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砍头息、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对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不予支持。正确认定以应收账款、设备、原材料、项目收益权等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作为融资担保的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不轻易否定民营企业签署合同的效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努力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3.优化涉民营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试行简易审理程序,压缩审理周期,深入推动适用“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信息化赋能平台”,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民营企业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积极推广政府与法院相互协同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制定预案,分工配合,稳妥推进,统筹解决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税收减免、企业注销、信用恢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
(三)实施全面司法为民举措,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
1.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提升“两个一站式”服务实效,整合各方面解纷资源、各项诉讼服务功能,实现“一网通办”“一网解纷”。适时发布涉及企业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产品质量、劳动争议等常见涉企典型案例,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举办座谈会、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治企、依法经营,预防市场交易风险。
2.提供优质便捷立案服务。畅通立案绿色通道,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大力开展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立案后,在线生成发送立案阶段诉讼文书,在线交纳诉讼费用,方便民营企业依法及时行使诉权。
3.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司法保障。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合理定性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三角债、执行难、合同违约等纠纷,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复工复产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民营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广利用电子诉讼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审判执行工作,通过公正高效司法助力民营企业应对因疫情带来的经营难题。(文 / 郭红达)
(作者简介:郭红达,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方向)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J].2019(17).
[2]防控疫情人民法院须坚持“五要”[N]杨楓,人民法院报.
[3]蒲天.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4]王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D].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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