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赔偿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主要适用的认定司法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应对损害赔偿问题存在一定局限,既达不到填补救济的目的,亦不能准确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的价值起点,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中引入市场定价原则能弥补全面赔偿原则的不足。因此,可通过构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原则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而准确进行司法定价,填补权利人的损失。
关键字: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全面赔偿原则;市场定价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认定问题作为知识产权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学界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之道,或从某一种赔偿认定方式、某一个权利类型上寻求突破,或从认定程序以及法律适用上探讨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标准的细化,或从创新运用证据规则的角度追求查明损害事实思路的拓宽等,但收效甚微。或许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解决,不应只拘泥于微观的方法研究,也应着眼于宏观的理论探讨。司法理念决定个案的最终判决方向和结果的指引,是设计实际可行的制度的坚实基础。因此,本文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为审视角度,就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的概述
损害赔偿司法理念贯穿侵权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指导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裁决与损害赔偿的认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主要适用的是全面赔偿原则。由于全面赔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之处,也有学者提出市场定价原则。
(一)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也称为填平救济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则侵权人赔偿多少,将权利人的利益恢复到侵权行为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全面赔偿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中最高的指导原则。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作为民事侵权损害的具体类型,全面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亦具有重要地位,是最高的指导原则。
从各国法律适用情况来看,全面赔偿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基石原则。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全面赔偿原则均居于核心地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就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也同样认可此项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49条、《奥地利民法典》第1 323条、《阿根廷民法典》第1 083条等均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
(二)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也被称为市场价值原则,现在还并没有纳入相关法律规定,是学界和实务界近年来广泛关注的论题。本文所指市场定价原则是指:以知识产权在有序市场交易中所表现出来的货币化产权价值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作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基础。知识产权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市场价值变量,不仅是市场交易主体关注对象,也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因此在认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司法机关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包括潜在的市场价值为出发点确定侵权人应赔偿的损害数额。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司法理念,尽管源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但在认定机制中亦应兼顾对市场价值因素的考虑,如此才能真正地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
二、全面赔偿原则的局限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不仅要体现其规范功能即填平权利人的损失,也理应实现其指引功能即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促进构建稳定的市场秩序。而在当前全面赔偿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其应对存在一定局限性。本文选取安徽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研究样本,分析全面赔偿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局限。
(一)规范功能缺失:难以达到填平损失的目的
对权利人的损害的填补救济,是全面赔偿司法理念最初设计的目的所在。但实际上,全面赔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填平损失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定赔偿适用普遍。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了三种认定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法定赔偿,且三者之间具有顺位关系。第一顺位即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对权利人进行赔偿,这种认定方式显然满足全面赔偿,达到了对权利人填平救济的目的,是最符合全面赔偿原则要求的。第二顺位即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以侵权行为的获益为范围,这种认定方式是以切断侵权活动的激励进路,让侵权人难以从侵权行为中获取利益,进而放弃侵权活动,也能填平权利人损失。而法定赔偿是一种替补手段,无论是从与全面赔偿原则的契合度上看,抑或是从实现经济效率角度看,这种认定方式的效果都是最差的,其适用必须以前两种认定方式都无法使用为前提。
因此,为达到填平救济的目的,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前两种损害赔偿认定方式中应该适用最多。而实际情况却是法院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大多适用法定赔偿。安徽省2017—2019年三年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适用率达到了100%,如表1所示。这并不是只在安徽省出现的现象,我国其他省份的判决情况也同样如此,例如,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是权利人获得的判赔金额较低。从胜诉案件原告的判赔数额与诉求数额比值分布可以看出,两者的比值集中分布在25%至50%之间,判赔数额与权利人诉求数额具有较大的差异,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可知,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中,法定赔偿适用普遍,判赔数额与诉求数额存在较大差异,全面赔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填平救济权利人的目的。
(二)指引功能缺失:未能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
知识产权在市场中作为一种交易商品,其市场价值理应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而不应依赖司法裁判实现。但从司法实践看,部分权利人存在利用司法裁判谋取利益之嫌。安徽省2017-2019年三年来批量诉讼案件均占案件总数85%以上,如表3所示。而这些批量案件的特点表现为同质化高,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价值含量较低,多集中于KTV歌曲、图片、儿童玩具等,部分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内容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很少有原告对生产商提起诉讼,被告以个体工商户与小型经营规模的企业为主。
可以看出,部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实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完成,而是诉诸法律,利用法律手段完成,造成一些市场价值低的知识产品获得超额赔偿,诱导部分权利人提起批量诉讼案件,以谋取额外利益。这种市场价值变现手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逆向激励部分权利人转向追求短期利益,并非重视长期而艰难的创新。同时,一些市场价值高的知识产品却没有获得足额赔偿,打击了权利人的创作热情。因此,全面赔偿原则在司法适用中未能准确反映权利的市场价值,指引功能缺失。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全面赔偿原则的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既不能达到填平救济权利人的规范功能,其指引功能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
三、市场定价原则的引入
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基础和价值起点,因此,引入市场定价原则有内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合法性论证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市场化,司法政策也开始转向关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14年7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损害赔偿计算机制应达到对权利人填平救济的目的,符合市场规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应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一致。2015年,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基地,旨在研究在侵权案件中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要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导向。2018年《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要求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司法认定机制,要尊重、鼓励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运用,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二)合理性论证
1.司法定价的价值起点。知识产权在市场交易中的获得的市场价值量是司法定价的价值起点。因此,引入市场价值原则有利于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提供较为精确的价值依据认定最终的损害赔偿数额。
在市场转化应用中,市场价值是市场交易主体注重的价值客体,而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中,则是司法裁判中是司法定价的价值起点。其原因在于,在价值形态上知识产权表现为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体现为进入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获得一定收益的特权或者关系,而根据市场环境的不同,市场价值量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差异性决定了司法定价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差异性。
2.知识产权具有商品属性。从市场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浓厚的市场气息,知识产权对权利人来说,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获益商品。特别是在知识产权贸易化的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商品属性更加突出,知识产权商业转化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局限于精神权益光环和人身权益,更应符合其商业属性。从侵权损害赔偿认定方式来看,在侵权人付出的代价不足以遏制侵权时则可能会诱发更多的侵权人,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谋取一定的利益时,则会诱发大批量案件。
在现有市场规律和司法理念的导向作用下,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引入市场定价原则有其必要性。
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的完善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理念的完善进路应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核心地位下,引入市场定价原则,从而更加准确的认定损害赔偿数额,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促进市场竞争。
(一)坚持全面赔偿的主体地位
不管是在法律适用还是制度设计中,全面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应始终是最高的指导原则。尽管全面赔偿原则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一定局限,其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仍旧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不应放弃全面赔偿原则的主体地位,应结合新近提出的原则理念与社会发展水平,对全面赔偿原则理论革新作出全新阐释与重新定位,使其符合司法实践要求。全面赔偿原则在损害赔偿制度的中坚地位不能动摇。
(二)以市场定价原则为补充
市场定价原则具备的优势可以弥补全面赔偿原则的局限。因此,市场定价原则可以作为补充原则,构建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原则。
1.通过市场影响因素构建市场环境作为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依据。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是由其市场环境来决定的,因此在确定其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以市场因素构建侵权时的市场环境,在市场环境下判断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市场影响因素包括:权利人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当地的消费水平、营业时间、经营范围及地理位置、侵权时间点等。
2.关注涉案权利本身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是记载权利的表现形式,而是权利本身,而涉案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市场价值是最终影响损害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评判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时,不仅要求考虑市场环境,同时也要关注涉案权利本身的市场价值。
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的核心地位下,以市场价值原则为补充,可准确进行司法定价,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结束语
司法政策以及实践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涉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的相关讨论时,也应跳出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范畴,从经济与市场的角度分析,依托法律视角,在坚持全面赔偿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定价原则。这或许更有助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解决,从而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王林,在读硕士,合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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