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绿色可持续发展深入人心,以及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转变,董事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主要决策者。董事履行职责时无从谈及体现绿色治理,绿色治理意味着董事行事必须以公司可持续为目标,而现行立法过于粗疏,并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内容与违反后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制。鉴于此,有必要将董事的注意义务与绿色治理相结合起来,在分析绿色发展原则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基础上,有必要明确董事的注意义务应包括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降低资源消耗,符合绿色发展原则的要求,从而促进公司的绿色治理。
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公司治理;绿色治理
一、《公司法》中关于董事注意义务概述
我国目前董事注意义务的研究,在立法方面,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时新中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公司事项的法律,缺少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2005年的我国公司法首次引入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在对公司方面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与此同时也对忠实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勤勉义务的内涵与适用。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也没有对此问题做出回应。2018年修改了上市公司的治理准则,注重与国际接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和践行绿色发展的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性不强。目前公司法方面的规定还是主要在董事的忠实义务,而对于董事的注意义务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其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且不具体,对于注意义务的意涵和审查标准规定不清晰以及违反董事义务的后果和责任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在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董事所负的勤勉义务内容进行了列举,在内容具体的规定方面较为详细,但是和《公司法》的位阶相比,效力较低,并且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主体,不能普遍应用,概而言之,公司法上对于注意义务缺乏具体规定,不完备性,虽然上市公司有具体的规定,但是缺乏普遍的适用性。
在司法裁判的案例中,关于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审查标准,法院裁判的标准不统一,有的用侵权法的标准、有的采用商业判断规则标准,还有的适用正常经营行为标准。公司经营是复杂的,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审查标准需要进一步的规范。然而,对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在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于赔偿责任的主观方面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容易引起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学术研究方面,有学者提到了董事的监督义务是否明晰,概念是否清楚、是否应当引入公司的监督义务,其引入的路径依赖在哪。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定义也存在一些学说上的争议,比如:标准说和内容说,一般是借鉴英美法中的说法,应当以正常谨慎的理性人尽到善良管理的义务。董事注意义务产生的基础方面也有信托说、代理说、代理与准信托说。此外,关于董事义务判断标准方面也是长久以来就存在不同标准方面的争议,比如英国的主客观结合的标准,美国适用的商业判断规则的标准。而我国《公司法》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基于公司法董事注意义务在立法、司法和学术上都存在一定的缺失之处,下面从与公司绿色治理为切入点,谈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得出二者之间存在哪些关联性,以期能够促进公司绿色治理发展水平的提高。
二、董事注意义务与公司绿色治理的内在逻辑
(一)绿色治理的产生基础
随着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重要发展和突飞猛进,市场的发展理念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转变,绿色治理的说法也随之产生了。我们如何将绿色治理的理念运用到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中,从而指导公司治理的转型,则是我们要研究的重要问题。李维安教授提出和《绿色治理准则》,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大创新,标志着公司治理向绿色治理发展的转型趋势和方向。
环境问题的不断发生,包括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以及重点企业行业污染等方面。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成为当前全球面临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世界各国的发展。在此大背景下,我国政府将绿色发展、绿色可持续放在了重要战略位置,十九大提出,我国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社会全民发展和绿色转型。
(二)公司绿色治理理论的制度逻辑和政策逻辑
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的研究团队在2017年制定并发布了全球首份《绿色治理准则》,其绿色发展的理念已被世界普遍认同,目前绿色发展绿色治理的问题是没有与实践相结合的指引性标准,鉴于此,有必要在公司绿色原则治理的背景下,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也得到了确立而且在物权编、合同编中,也有大量的条文体现着绿色原则。民法典与公司法之间属于良性互动、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的关系,《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应同样适用并调整公司的法律关系。
三、董事注意义务与绿色治理的关联性
(一)强化董事注意义务是公司绿色治理的本质要求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加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履行也依靠董事去执行,这也涉及董事的商业决策。公司社会责任由董事承担也即意味着董事在商业决策中负有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相应义务。
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遵守一般的道德义务,也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表明对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经被纳入法律中,成了法律义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涵在于,传统活动可能在做公益和慈善方面采用赞助或者捐款等形式。现代活动还包括改善空气质量、控制污染等生态方面,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为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方面的责任提供了一定的指引。那么聚焦到公司这一核心管理者董事来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引入绿色原则的价值取向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强化董事注意义务是公司绿色治理的本质要求。
由于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不够明确与具体化,自然也不利于公司的治理,遑论公司的绿色治理。所以要使董事注意义务具体化,那么强化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是公司绿色治理的本质要求。
(二)董事注意义务在公司绿色治理中的重要性
1.公司设立前强化董事注意义务。公司在设立前,董事应该考虑将社会目标作为公司战略的一部分,包括与环境、社会治理问题等相关因素,以及考虑如何将公司的社会目标战略向利益相关者解释,绿色治理也约束公司,比如在进行投资、并购交易活动时,应关注对于目标项目资源、能源、环境相关的尽职调查,推动绿色投资,避免高能耗、高污染、高违规风险项目的发展。同时,公司应当明确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构成要件,以及过失承担责任的标准,还是应该以重大过失作为构成要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减少法院对公司绿色治理的干预。明确董事注意义务在公司设立前,应当合理决策,谨慎决策,尽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考虑做出符合公司绿色治理的成本与收益。甚至发起人创立大会上,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绿色治理的理念。选举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明确其应该承担监督的角色,监督其管理层有没有制定出有利于公司绿色治理的目标战略,这一战略是否必须包含公司绿色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公司运营的过程中董事发挥注意义务的作用。公司在设立运营中,正常经营过程中,董事应当及时地对公司实施的绿色治理措施或者社会的活动,分析成本和收益,进而对其明确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追加投入或者撤销投入,还是进行项目的组合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运营过程中的绿色治理的目标,从而促进公司的绿色治理。
3.公司破产后的环境债权的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和医疗等费用债权的受偿顺序仅次于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权。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或之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没有及时处理而拖延到破产程清算中的,由于公司环境侵权行为引发的权利人请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或者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但是在环境侵权债权的保护方面,没有达到和职工债权的同一受偿的顺序,从而优先于国家税收债权。这样不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其中对于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而言很难得到保障,这与公司可持续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股东利益至上制约着公司的绿色治理
由于公司一直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公司经营目标,这也就意味着判断董事是否违反对公司所负义务时,都以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是否得到了最大保护作为基点来判断。而对于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并没有被公司作为经营目标。也就是说公司目标主要在于盈利而不是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所以,公司目的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之外的社会利益不相关是制约公司社会责任以及绿色治理的障碍,这也是董事注意义务与公司绿色治理的关联性之一。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全称:董事注意义务与公司绿色治理的关联性研究,项目编号:04M2021135】
【作者简介:丁俊娜,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法硕)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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