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提高,网络为人们的沟通、交流等方面搭建了一座能够良好互动的平台。同时,网络交易这种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方式应运而生。作为新式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以其新颖性与独特性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关于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环节尤为重要。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仅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更能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互联网技术的提高促使网络交易快速发展,但网络环境的建设中仍有许多环节需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只有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消费者。所以,为了使网络交易能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必须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网络交易和消费者权益的概述
(一)网络交易的定义和特征
网络交易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互联网从事交易或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具体来说,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的独特之处在于:
1.交易方式的虚拟性。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网络交易以网络作为媒介所取代,并且信息交换、存储,也并非存在于传统的纸质材料。互联网平台成为其中的“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从而使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这个网上虚拟平台实现彼此的交易。
2.交易主体的复杂性。传统交易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易,交易双方一般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二者当场或通过一些途径进行交易。而在网络交易中除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还包括电子平台运营商等一些辅助双方进行交易的主体,其主体相对复杂。
3.交易合同的格式化。在网络交易中,一个运营商会同时面对许多消费者,此时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经营者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会提前准备好格式合同,当消费者同意此合同,双方就能达成协议。因此,就会出现格式合同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问题。
4.交易成本的低廉性。网络交易使交易成本变低。买方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上对同样的商品进行对比,选择自己心仪的商品;同时只要在电子平台中选中相中的产品或者服务并按照商家指定的账号付款,商家便会按照你指定的地址通过快递把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送货上门,消费者不必再为了购物去到商场里,从而省去很多时间。对于卖家来说,省去了柜台租赁费等费用,对其也是十分有利的。
(二)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完善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完善网络交易的监管机制
1.政府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市场准入机制。经营者需要先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以取得后续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经营的资格。此时就需要政府管理部门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市场准入机制是对网络经营者经营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经营者必须在适当的限度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只有这样,才会起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作用。
2.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管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对于网络平台中的经营者实行实名注册制度。因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跟消费者的权益有着直接的联系,一些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做出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网络平台经营者要从自身做起,在虚拟的网络中不应欺骗消费者,应做到诚信经营。
(二)完善有关网络经营者法定义务的规定
1.网上信息披露义务。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单方面提供的信息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解,以此确定该商品和服务是否为自己所需。此时经营者并未提供给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完整、全面、真实了解的机会,消费者可能并不能根据仅有的信息来很好的选择出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再者,经营者在进行网络信息发布时,出于自身利益等原因,使商品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全面、真实的信息。
2.切实履行合同和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作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合同。在网络交易中,通常是经营者事先订立好合同,消费者如果能接受此合同,双方就可以达成交易。因此,经营者不能因为自己独特的地位,在消费者同意此合同之后就对于已经订立好的合同反悔。另外,在法律法规中也应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逃避应负责任的行为。
3.及时告知义务。当消费者对于网络经营者的格式合同表示同意,并自愿与其达成协议,此时合同订立后可能出现问题需要变更或者修改时,经营者应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对消费者进行说明,并重新与消费者进行协议。因为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制定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处于不利的一方。经营者要具有及时告知的义务,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的位置上进行交易。
4.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随意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息的保存和使用也要进行完善的规定,以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对消费者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增强社会公众的权益保护意识
1.加强社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社会组织要增强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可以通过制定有关经营者的从业规则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经营者的从业规则从开始就对经营者起到了规范作用。消费者协会应拥有自己的权利适当地对商品进行抽查,抽查商品的质量与经营者描述是否一致,不能存在经营者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监督,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应加强社会组织自己体系的构建,使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
2.增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作为社会公众的一部分,消费者在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自己的哪些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对法律的了解同样可以对网络消费者起到监督的作用。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全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完善网络交易消费争端解决机制
1.科学分配管辖权。由于互联网适用范围的广阔性,使得网络交易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可能来自不同地区或国家。因此,找到合理的管辖权确定规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以经营者的注册地为原则,在传统的线下交易中,经营者的注册地一般情况下即为营业地,但考虑到网络交易这一虚拟性的特征,以具体实际的营业地作为补充来确定管辖权是十分合理的。其次,在执法中可以采取联合执法,并根据不同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于对网络运营商的注册地和经营场所进行搜索和确定。
2.建立网络投诉中心。由于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进行网络交易。对于经营者的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没有一个健全的网络投诉中心来保护其利益。因此,建立一个网络投诉中心是十分有必要的。网络投诉中心使消费者在面对网络经营者对其权益进行损害时能够及时对经营者进行投诉,以保护自身的权益。(文 / 陈思璇)
(作者简介:陈思璇,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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