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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18

水治理中的伦理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治理问题,水治理作为生态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变得越来越重要,解决水治理问题不仅要考虑技术因素,还需要考虑伦理因素。本文从国际范围和国家自身这两个方面探究该问题。通过对水治理的伦理问题研究,解决水治理中未涉及到的非技术因素(伦理层面)中的问题,通过技术和伦理两个方面更加全面地解决水治理中的问题。

关键词:水治理;伦理;国际;国家

一、水治理的伦理转向

传统观点认为,“水治理是单纯的工程技术问题,属于工程师和水文学家的专业领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不能仅仅把水问题作为技术问题对待,从水管理转向水治理的过程,需要技术专家(工程师、水文学家)和非技术专家(律师、经济学家、政治家和社会学家等)共同协调努力。”水所涉及的问题,我们不能仅从技术上去解决,还需要引入“伦理”的向度。相对于技术上的问题,伦理上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国际上来看,其一是水人权问题,世界上每一个人都需要水来维持自己的生命,如果说每个人都被赋予了该权利,那么对于缺水严重的国家来说政府没有能力解决该问题,那么其他的国家应不应该施以援手?其二是跨界流域的问题,水流动轨迹是按照其流域流动,不会局限于某一地方,所以当水出现跨国流动时会引发一系列的国际关系问题。从国家自身来看,其一是水污染问题,除却不可抗拒因素引发的缺水现象外,我们主要分析的是因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水污染中的伦理问题;其二是洪灾风险的责任分配问题,部分地区降水量过于丰富,易发生洪灾,人们在不断追寻技术上的进步来规避洪灾风险的同时,应该考虑洪灾发生后的责任分配问题,我们不能再把责任完全归于政府,而是洪灾所涉及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应负有责任。

二、国际上的水治理中的伦理问题

(一)水人权问题

2010年7月“水人权”被联合国认可,“人人享有水的人权使每个人有权获得足够、安全、可接受、可实际获得和负担得起的个人和家庭用水。”社理事会委员会确定了“水人权”的关键要素“要有充足的水供个人和家庭使用;要保障个人或家庭用水的安全;水、水设施和相关服务必须不受歧视地向每个人开放。”“水人权”被认可后引起了各个国家的重视,他们致力于去解决本国每个公民的安全用水问题,对于国内降水不均但总体降水量较为可观的国家,一般采用调水的方式,例如我国的“南水北调工程”;对于国内整体降水量少的国家,他们没有能力解决“水人权”问题,唯一能想到的解决方法就是向水资源丰富的国家“购买”水,水便成为了一种商品的存在,但“将水主要视为一种经济利益,试图适应其本身的价值,可能会导致负担能力问题,甚至自相矛盾地剥夺人们获得水的机会。”作为商品存在的水,会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购买的利益关系,例如水作为商品的税率问题及运输的费用问题,无论政府是否对公民收取水的“额外费用”,其购买水的费用都计算在国民生产总值上,最终该费用与公民有着直接利益关系。

(二)跨界流动问题

水资源作为一种必要资源,并不像铁矿、石油这些固定的资源一样没有归属地争议,水具有流动性,“只有很少的水流限制在国家边界内。 在大多数情况下,河流流经几个国家,使水基本上成为一个全球问题。”一旦出现争议如若处理不当必然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一条河流被几个国家共同拥有,那么该河流的治理责任也是这几个国家所共同承担的,一旦出现污染,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河段下游出现了污染事件,那么对所处中上游国家的影响不大;其二,若是在河流中上游出现了污染事件,那么影响是灾难性的。因此,处在河流上游的国家,其责任要远远大于中游的国家,而中游的国家责任要大于下游的国家。由于不同国家处于同一河流不同位置,因此他们对水资源的利用和水治理的责任不同。处于上游的国家,对于水资源的利用是最占优势的,可以利用最优质的水资源;处于下游的国家,一旦中上游的水质遭到污染,处于下游的国家不仅难以饮用干净的水资源,而且还会遭到水污染的危害,对当地的植被、水生物都有影响,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呢?

在该问题上,为了避免因水污染问题造成的国与国之间的冲突,我们要寻求一种合理的责任分配方式,使国与国之间的责任分配趋于一种平衡状态。首先,在技术上采用水质探测机器,对上中下游各个国家区域的水质进行探测,每一流经区域的水质要有相应的规定标准,对于不达标的水质,责任归于上一国家。其次,几个国家成立的联合水管理部门以共同的约定来制约污染,针对某些国家以牺牲环境来换取国内经济的发展的特殊情况,不可避免造成该国所处流域的污染,利用水质探测器划分污染指标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来补偿受该国污染影响的国家。

三、国家自身的水治理中的伦理问题

(一)水污染问题

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时候难免会造成污染。从国家层次来看,发展中国家受水污染的影响最大,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比较落后,需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产业来发展本国经济,但引进的部分产业属于重污染行业。同时因技术落后没有完善的水处理技术,所以造成的大量污水无法及时处理,这就造成了一种矛盾,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这些重污染企业来提高自身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保护公民的利益使公民免受水污染的侵害。从个人层次来看,部分发展中国家缺乏环保意识,垃圾的乱扔乱放对水源造成的污染,大面积的化肥使用造成的水源污染,其后果就是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人喝不上干净的饮用水而死于水污染疾病。

对于面临困境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家层次上,一方面要督促重度污染企业远离居民地,另一方面对于重污染企业实施“谁污染谁处理,谁污染谁付费”政策,针对这些重污染的企业可以相应的减少每年缴纳污染罚款,促使它们把资金投入污染处理技术研究当中,并在政府的主导下使各种污染企业联合进行水污染处理技术研究,此外还应“实行统一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实现不同行业间的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在个人层次上,一方面,加强国民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水素养,另一方面“普及强化民众的生态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二)洪灾风险中的责任分配问题

洪灾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某些地区发生洪灾时所造成的破坏是无法控制的;洪灾的发生有一定的区域性,超过了一定的区域,洪灾发生的可能性会很低,人们可以选择离开“灾难区”到“安全区”生活,但对于他们来说,有一部分人不愿意离开“灾难区”,在治理水的过程中他们受传统观点的影响:洪水发生后政府是唯一的责任方。但随着人们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意识开始发生转变“安全不受洪水侵袭不再是政府的唯一责任”,生活在该区域内人们同样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主动生活在“灾害区”的人们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他们在获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有着主动防洪抗洪的义务。

在该问题上,我们不能再把政府作为唯一的责任方,政府的经济援助和人力支援会使频繁受害地区的人们形成依赖性,减少了受灾区人们相应的洪灾安防意识,只是被动地接受该地区发生洪灾以及洪灾造成的损失这一事实。洪灾发生的原因有很多,除自然因素外,人为因素也占很大的比重。把洪水风险的责任进行分配,政府不再是唯一责任主体,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把任务分配给公民或者相关的组织,不但可以提高防洪措施的效率,还可以提高人们心中的洪灾安防意识。目前一种有效地解决方式是“空间规划和训练的方式”,这意味着采取措施的责任应归于同一人或负责空间规划的同一政府机构,然后再进行有效的分配,为应对洪水风险需编制应急计划,负责的行为者应得到充分的培训;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一方面,将采取措施的责任的主导归于同一人或同一机构这样便于责任集中,避免了因责任分散造成权力分散,提高了实施效率;另外一方面,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责任方,责任的分配将会普及大部分人,在抗灾过程中人人都参与了进来,提高了人们自身的安全意识。

四、水治理伦理的方法创新

在水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总会有一些人受益,另外一些人受到损失。由这个问题引发的创新性思维就是如何权衡牺牲一部分利益来保护更大的利益,毋庸置疑这样的处理方式总会有一部分人吃亏一部分人受益。比如在荷兰“牺牲路易斯安那州的渔民利益,以此来保护商业中心的利益”;这种方法创新是利用可利用资源来治理水问题,以此来降低水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但其中一个中心冲突是:承担损失的人不是那些从治理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我们需要解决的是补偿被牺牲的那一小部分人的公平问题。

在解决补偿公平问题上,总的来说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通过相应的费用资助使人们自愿地成为那一小部分的“牺牲者”,在承受了相应风险获得相应的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帮助政府承担相应的工作;补偿方式有两种,其中一种是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方式进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政府应基于公共利益组织固定的价格进行赔偿,另外一种是政府为“牺牲者”购买相应的保险,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来补偿相关方。其二是对所涉及到“牺牲”的那一小部分人的私有财产,政府以租赁的方式承包下来,按照相应的租赁费用予以支付,当治理恢复之后再予以返还,未能恢复的私有财产原价补偿,未能完全恢复的私有财产按照相应市场情况予以相应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补偿的相应费用应该考虑时间价值。

五、结束语

水治理中的伦理问题是每个国家在治理水的过程中必须去解决的问题。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作为世界重要构成部分的中国应积极应对该问题。在国内,学术研究上我们要“搞好跨学科整合,重视中西德性伦理的自主融合,探索新的研究范式,在关注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的同时,不断增强基于本土、面向世界、关切未来的伦理价值追求。”在行动上我们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设“包括水生态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以习近平总书记的“两山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核心,全面解决国内水伦理问题,构建以水生态为核心的良好生态环境,反对任何以损害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活动,同时要加大对环境破坏的恢复力度,恢复到“绿水青山”的原本面貌;在国际上,我们要发挥大国担当精神,对于水问题严重的国家我们要为他们提供最大帮助;在没有能力解决跨界流动问题上的国家,我们在不干预他国内政的基础上予以最大的技术支持,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奉献出我们中国的力量。(文 / 冯怡博 刘宝杰)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荷兰学派的技术哲学研究”(16CZX01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冯怡博,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技术伦理学;刘宝杰,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技术哲学与技术伦理。)

参考文献

[1]王伟康,Wang Hailong.当代水生态文明的伦理思考[J].生态文明新时代,2019(02):48-61.

[3]肖祥敏,陈浩.农村水污染问题的伦理思量[J].科技创新导报,2015,12(29):196-197.

[6]万军玲.习近平水伦理思想及其对我国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J].山西科技,2020,35(03):1-4.

[7]曹顺仙,张晓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与水伦理[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3(02):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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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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