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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18

民营企业融资法律风险及防控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融资却是制约其继续发展的一大难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民营企业较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处得到资金支持,民间资本的积累和融资的发展给了民营企业资金筹集的生机,但不可避免的是,融资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法律风险给企业自身也带来了压力。

关键词:民营企业;融资;法律风险

一、民营企业融资面临的困境

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受到规模及业务市场的限制,自由现金流匮乏,在产业链上相对处于弱势,稍有不慎就会破产,这也是我国民营企业生命周期短的主要原因。

从供给端来看,经济快速发展使融资端强调规模效应,追求体量和速度。市场主体往往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和大型项目优先提供。政策的非预期变动往往对企业造成非预期的影响,金融机构对员工的严格考核和严厉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民营企业融资的不畅。

从需求端来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症结在于融资有效需求不足。大型民营企业作为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往往是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载体,使得部分民营企业将自身问题社会化,造成权责不对称的怪现象。一些民营企业兴起于粗放式的高速发展,通过偷税漏税、打政策擦边球、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博取短期利益,规范性不足。
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时往往伴随着高负债,企业的资金始终处于紧运行状态,在资金极度饥渴的同时,暴露了偿还能力虚弱的窘境。中小民营企业大多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的不规范和不透明使许多评估融资可行性的关键指标处于“黑箱”状态,给资金供给方增加了调查成本。中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观念不强,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劳动纠纷、法律隐患、环保风险、行政处罚等政策风险,甚至出现逾期、失信、跑路等问题,造成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缺乏信心。中小民营企业很大一部分依附于产业链上的大企业,应收账款往往被拖欠,而中小企业普遍资金实力弱,应收账款占比往往较高,一旦资金流中断,中小民营企业更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因此,民营企业融资的紧迫性和法律风险性并存,甚至因为紧迫性而放大了风险性,如何清晰认识相关法律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成为民营企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准确认知民营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效率,进而促进后疫情时代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不同融资方式下民营企业面临的风险

(一)企业间贷款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企业间贷款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如下风险:

1.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如企业间的贷款并非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或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一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是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等情形的,借贷合同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2.税务风险。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得部分,可在税前予以扣除,但股东获得的股息收入不能在税前抵扣。因此,企业与关联企业建立借贷关系成为避免债权性投资所需缴纳税款的行为在实践中相当常见。部分企业在融资时采用加大向关联方借款而减少股份资本比例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从而面临相关税务风险的可能。

3.刑事法律风险。企业获得借款以后转贷的,存在触犯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可能。一般来说,企业民间融资的目的系为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法律风险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对象,一般来说包括向企业员工、自然人股东等人员。

1.企业向员工集资的风险。(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的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金往来的,存在股东提起相关诉讼,使公司陷入被动局面的可能。(2)企业向其他员工集资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企业在扩大再生产等场合,存在动员职工及其家属集资的可能。但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的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2.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风险。由于企业股东与企业关系的特殊性,在借款与还款时要特别注意区分股东作为款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及作为股东的出资及增资行为;及公司还款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避免为公司及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融资风险防范

为解决经营困难,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选择,但又不可避免的带来诸多风险,下面将从企业融资的环节对企业民间融资提供风险防控建议。

(一)做好融资前的准备工作

民营企业在融资前,应建立融资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努力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资本运营和市场拓展。同时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制定风险评估计划,在借贷时考虑长短期借贷的期限结构,制定科学、完备的融资方案,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优化融资结构,合理的融资结构有利于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为企业资金流提供稳固的保障。应将融资结构的优化放在首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盈利周期、盈利能力等,制定恰当的融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同时,应利用政策优势,提高融资能力。针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题,政府出台了各类优惠政策,优化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通过优惠政策来缓减民营企业的融资压力。民营企业应及时关注政策信息,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提高自身融资能力,调整融资心态,避免融资交易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出现。

(二)做好融资中的风险防控

1.企业间借款的场合,要注意核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同时要注意保管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借贷的证据。

2.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时,要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避免非法集资。借款对象尽量控制在本企业内部职工范围内,不宜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借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借款利息应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好经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合理使用融资到的资金

民营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注意融资资金的使用,有计划、有目的地合理使用资金;同时,要特别注意将融资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四)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民营企业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相对经营风险,融资风险的不可控程度更高,融资管控过程更复杂,需要投融资、财务、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多变的疫情形势中对民营企业的管理者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民营企业应当尽快增强与融资相关的法律风险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简介:王一博,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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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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