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立法活动总要对各种利益进行价值考量,这种考量,在强调主体差异化的经济法立法活动之中更谓彰明较著。尤其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一方面,企业的发展要得到保证;另一方面,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受到保护。但是这两种利益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顾此则要失彼。这时立法决策者则面临着权衡取舍,结合各种利益,综合考量。
关键词:经济;消费者;企业发展;价值考量
一、“4.19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引起反思
2021年4月19日,上海车展上一位身穿印有“刹车失灵”T恤衫的车主站上特斯拉车顶维权。19日下午,特斯拉中国副总裁陶琳回应车展维权事件:特斯拉没有办法妥协。2021年4月20日,郑州市监局回应“车顶维权”:特斯拉拒绝提供行车数据。4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责成河南省、上海市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之所以产生如此之巨大的影响,并不是一个偶然结果,而是各种因素的集合共同促成,也是一次矛盾累积的集中爆发。
二、消费者维权困境
(一)消费者面临无力处境
在市场的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大都处于下风。依目前趋势,不论科技如何发展,资源如何配置,市场怎么变化,消费者大多处于弱势地位。不论是广义的消费者还是狭义的消费者,大多数被称之为消费者的主体,是为个体的自然人,而作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多为企业。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往往较强势。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同为组织体的消费者协会来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来调和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差距。
(二)消费者“有法无可依”
“4.19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体现了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差距的悬殊。纵观消费者的维权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采取一种倾斜保护的方式,消费者有权利少义务,经营者有义务少权利。《产品质量法》中,缺陷产品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还有关于销售者的“三包”义务。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形式上看,貌似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许多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制度的运用缺乏统一标准,对各种法律的解释成了一大难题。比如如何解释瑕疵和缺陷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何解释,“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如何界定。并无多少维权经验的消费者看着法律对其采取了范围如此之广泛的保护,在最初对于其维权之路可能很乐观。但拥有着庞大的资源与丰富的经验的企业却很清楚实践中消费者维权的难题,借助于对法律的熟悉,他们能熟练地规避自己的责任,将消费者拒之门外。但精通法律的消费者却寥寥无几,面对消费者无力的诉求,监管部门如果没有特别的激励,也很难对消费者维权起到作用。当然,消费者协会自身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企业的本质与对其制约的困境
(一)企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对消费者的“剥削”是必然。企业存在本身,最为根本的目的即为盈利。而在这种目的的推动下,组成企业的个人之道德,恐怕难以体现在企业的行为之中,“普强实验”就是最好的证明。该实验中的实验者在进行本次实验过后都很沮丧,并且最初97%的人表示会将药品撤出市场。这些迹象都表明,并不是组成企业的人缺乏道德,而是身处其境,人只是企业的一个细胞,而最终所得出的决策是真正的“企业的意志”。因此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公司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损害消费者利益。“4.19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中特斯拉的立场,可能也是如此。近年来,特斯拉产品的负面新闻不断,大多是质量问题,期间还曾经召回自己的产品。
(二)对企业进行干预的度难以掌握
针对企业的这种动因,虽然要求企业应当讲社会责任,但个别企业不会太过注重社会责任的问题,因为承担社会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不是一种“次优”的选择。而国家在企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观中,极其强调经济的自由发展,开放、自由的市场使得经济的发展获得了极高的效率。后来凯恩斯所提出的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才被重视起来。所以,国家伸出了那只“看得见的手”,来对市场中的企业进行干预。
然而,对于企业进行规制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决策,在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观中,极其强调经济的自由发展,开放、自由的市场使得经济的发展获得了极高的效率。凯恩斯所提出的理论中强调的国家干预才被重视起来。但国家干预仍然要保持一定的度,尽可能将最大的自由留给市场。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如此。如果为了保护消费者而制定了对于企业过于严苛的法律,比如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会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以及承担巨额的赔偿,企业则会为了使得自己免于严苛处罚与巨额赔偿,不敢让自己有很大把握但却没有十足把握的产品流入市场,并且会过分加大产品的质量监管,过分提高产品的成本,因此降低产品的利润。过分的监管等于激励的变相下降,激励的不足导致新产品的出现放缓,新产品种类的缺失会降低对消费的刺激,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最终导致消费者、企业与国家经济三方受损。因此如何掌握这个度,是立法者面临的重要决策。
四、权衡取舍下的“恰当的正义”
综上所述,以“4.19特斯拉车主维权事件”为引,仅意在对于现如今消费者维权的尴尬处境以及企业追逐自身利益所引起的外部性问题做出分析以及进行价值考量,立法者要以何为度来制定法律与政策,以此达到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淡化冲突。
若依笔者拙见,在如今的国际大环境下,掌握先进的技术就掌握了一切,而对于先进技术的掌握,必然少不了企业的助力。就以事件中的特斯拉为例,特斯拉作为新能源汽车行业中佼佼者,其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政府给予了特斯拉巨大福利与优惠,不论从土地、资金、补贴等各方面,全部都照顾到位。之所以如此,正是对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渴求,期望以其进入中国市场,实现国产化生产,来带动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只有大力鼓励这些科创型企业,才能让中国掌握更多的前沿技术,才能让中国在国际市场中拔得头筹。
但经济的发展不应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技术的进步不应以牺牲消费者为代价。秩序的价值应当被放在首位,没了秩序,经济繁荣也不过是昙花一现。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到一种有意思的现象,即经济学家的意见很少被决策者所采纳。这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因为大多经济学家只考虑经济的发展,即如何做对经济的发展是最好的,但好的立法绝不是只标榜单一价值的。除了经济的发展,立法还要考虑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因素,不仅要考虑自由,还要考虑秩序、平等,考虑什么是“恰当的正义”。
通过之前对于消费者与企业现有处境的分析,可以得知,企业的发展自由还留有了一定的余地,一方面是立法原因,企业要承担的责任并不重;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自身本就拥有强大的力量。但是消费者则不同,现如今我国消费者保护相关立法与制度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之路还很艰难,再加之消费者本身力量的缺乏,消费者维权更是难上加难。并且,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像特斯拉新能源汽车这种高科技产品越来越多,并且人工智能产品也已经出现,取证举证、解释因果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与企业规制的立法,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更加倾斜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现有立法,创新有效、便利的消费者维权新制度,让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一些冷冰冰的数据,而是能让社会感受到温度的发展。(文 / 赵立程)
(作者简介:赵立程,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2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陈兵.人工智能场景下消费者保护思路反思与重构[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9,21(04):143.
[3]卢代富.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解读[J].现代法学,2019,41(04):117.
[4]N·格里高利·曼昆,梁小民、梁砾译.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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