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经济 >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2022
11-08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摘 要:知识产权法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该制度的引入对于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案件面临的制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惩戒功能是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案件的强大动力。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往往表现出适应性不足、法律依据缺失等现象。因此要更好地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构建、具体原则和完善路径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全面完善。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价值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某些因素下,特别是加害人出于恶意或是鲁莽的情况下,不顾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为惩罚加害人同时使他向受害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为防止和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法院在宣告赔偿案件时,赔偿金额超过了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其实质不仅是对被害人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而且是对犯罪人的惩罚。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一)知识产权价值的内涵

价值的概念不仅包括哲学意义上的概念,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的概念。然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涵更多是在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探讨的。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践中作为劳动价值论补充的效用价值论基本形成了理论共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价值基于其商品属性,即债务人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收入,其实质是债务人有权垄断客户,防止竞争对手销售其产品或货物。基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衍生为市场利益和市场机会这一事实,认为知识产权的“价值”到“市场交易价值”再到“市场交易机会权”的内涵框架构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理论基础。

(二)法理基础

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以填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按照遭受损失时市场价值及其他计算方式确定,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价格是商品在交换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劳动力,其本质仍然是市场价值的体现。

(三)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以创新为首要价值目标,私权保护既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手段,又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惩罚性赔偿的私权保护与之具有同质性,二者能有机结合而相得益彰。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质属性相契合,都是源自西方的制度,都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存在内在的价值共识,故而结合能够达到保护私权、促进创新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具体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实施是以赔偿原则为前提,只要侵权人确实使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就必须依法赔偿。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具体原则包括:

1.法定赔偿原则,即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的侵权赔偿数额。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在实际取证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导致取证结果无法采用定量标准,无法对权益人的实际受损害后果通过计算确定,这时就需要采用法定赔偿原则,该原则的运用主要划分为基数式、高限式以及幅度式三种形式,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具有不同的设定标准。

2.自由裁量赔偿原则。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表征,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如果仍用既定的方法进行认定和判断,会有不同程度的结果偏差,因此,在具体的赔偿制度中,法官可以根据以往的判例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本案赔偿审判的适当性和合理性。

3.精神损害赔偿适度原则。当权利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不仅会遭受财产损失,还会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我国民法中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这与财产利益同等重要,在保障被侵权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不能忽视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权利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三、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知识产权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构成侵权,即侵权行为对债务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了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一般的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具有惩罚性,如果仅满足一般侵权要件会导致该制度的广泛运用和法律关系的失衡等。从现有法律规则来看,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主观要素。笔者认为就主观责任层面而言主要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另外,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同样需要对主观要素加以认定。从立法目的来看,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通过加重侵权人的责任来阻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进一步发生,故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是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必备要件。

2.客观要素。笔者认为在客观层面知识产权侵权需要明晰并界定情节严重的认定要素与赔偿要素的差异。情节严重的认定要素就是能够明确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赔偿要素就是在明确情节严重的条件下,对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关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有学者认为应当综合考虑:(1)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存在侵权可能但仍继续实施。(2) 侵权人的危害行为存续期间较长。(3)侵权人曾因类似侵权行为被处罚过。(4)其他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3.赔偿要素。赔偿要素要采取补偿性标准所确定的倍数,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出现因为赔偿额度过高给侵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采用此种观点可以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笔者认为基础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首先,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危害较小,并未对被侵权人造成较大损失,如果对行为人处以较高额度的惩罚是违背立法目的的。其次,被侵权标的的价值。在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类似专利权、著作权等的市场价值很难确定,如果被侵权的标的危害国家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侵权标的背后的价值是非常可观的。此时,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巨大损失。

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完善、有保障的创新环境,推动我国创新产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从源头和过程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进步。

(一)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

缺乏知识产权机构则无法在评估损害时简单直接地阐明损害的价值和程度。此时,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为损害赔偿的判决提供支持。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结合现代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做好最高层次的评估机制设计工作,制定评估指南。同时打造一支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评估团队。此外,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会生成大量数据,创建一个公共数据库存储数据,以提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比较信息。

(二)适当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通常是赔偿,忽视对侵权行为的适当惩罚,很难对违法者产生法律威慑,无法为知识产权持有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也会限制知识创新的发展。因此,在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引入补偿制度。充分发挥双层处罚的作用, 只要两者相互兼容就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实际权益。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常见的精神损害包括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这些权利和利益是债务人的无形知识产权,在具体审判中难以明确其界限,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犯罪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结合其社会影响、社会地位等因素,对伤害进行定性分析,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提高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文 / 吕桂宁)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梁心新.知识产权的劳动价值论探析[J].知识产权,2017(10):87-91.

[2]徐小奔.知识产权损害的价值基础与法律构造[J].当代法学,2019,33(03):116-125.

[3]芮雯奕,夏高云.基于知识产权价值视角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额确定研究[J].科技与经济,2021,34(03):96-100.DOI:10.14059/j.cnki.cn32-1276n.2021.03.020.

[4]张凯功.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良好完善[J].法制与社会,2021(03):163-164.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1.254.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我们依托《大陆桥视野》杂志的优质、独家资源,传递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各方信息,展示专家、学者、从业者针对大陆桥和丝路经济带建设的观点和言论,希望能够为推动丝路经济带的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留下一个回复

你的email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