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经济融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购买方式,大大改变了以往面对面的消费方式,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可以将喜欢的商品带回家,这种新型消费方式既可以为消费者的购物提供便利,还可以让市场价格公开透明。然而,网络经济是把双刃剑,在获得实惠和便利的同时,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在网络经济发展方兴未艾的情况下,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阐述当前法律在网络经济人权保障领域的不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建设性的建议,营造合法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又能兼顾网络商家的利益。
关键词:经济法;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着人民的生活习惯,消费者通过更少的花销,以相当于获得产品所有权为使用目的去获取产品使用权,既可以减少消费者的支出,在选择范围内还可以获得更多主动权。这不仅带给了消费者良好的消费体验,还会带给消费者物质上的实惠和购买方式的简化。但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市场监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直面于网络洪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成了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
一、经济法背景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十四五”规划指出,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现了消费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消费推动着生产的发展,在中国数字经济的背景下,网络购物、直播间购物、海外代购等已成为多数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如今的网络经济为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和实惠,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会掌握消费者更多的信息数据,但是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消费者会面临极大的人身和财产隐患。与传统经济相比,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更加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首先,网络经济存在虚拟性。传统的消费方式是通过线下实体经济进行的; 而现如今网络购物兴起,多数消费者会选择更为便捷的线上消费方式,其提供的服务产品都是以网络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并不像传统消费模式必定会有实体产品相对应。因此,网络经济消费者通过线上平台的渠道购物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其次,网络经济存在隐蔽性。在网络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网络平台发展的重要资源。因为数据不仅具有商业价值的特性而且还具有人格属性的特点,网络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平台或商家会大量的收集和储存到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而消费者难以知悉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被网络平台或商家收集到的范围,也无法确保平台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数据。
在网络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愈发掣襟露肘。在当今的网络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逐渐增大,这种网络风险会以更多的渠道和方式出现,这就不得不使各个部门做出相对应的调整和完善,采取更为符合时代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最大的范围内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促使网络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二、经济法背景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不够完善
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近年来网络经济兴起,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形态增多,基本权益愈发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1.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轨迹都在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在网络交易兴起的今天,网络消费者往往需要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登录账户,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便掌握了用户的大量信息,其中包含了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支付信息以及家庭住址。另外,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往往与财产权益紧密相连,现如今人们普遍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系统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一旦遭到数据泄露或者被非法利用,将会给网络消费者带来极大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隐患。
2.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商家应当展示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但在事实上商家利用网络消费者对于获取商品信息具有滞后性这一弱点过分美化商品,例如,网络“刷单”。当今有很多网络交易平台或商家会找很多人假扮为消费者,用以伪乱真的方式提升交易平台的销售量,并且让“假消费者”发表大量的好评去吸引消费者,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侵犯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些问题尚缺乏完善途径。
(二)网络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不通畅
消费者取证、举证难度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通常情况下都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纠纷诉讼过程中需要对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证明,但是消费者通常会因难以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目前消费者在受到权益侵害时有五种救济途径:与商家自行协商、向有关部门例如工商机关进行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消费者维权途径有很多种,但是能够实际运用的并不多,很多消费者因受到阻碍而最终选择放弃权利救济。例如,网络海外代购中,涉及消费者、代购商和商品实际销售商三方,消费者需要整理并证明其与代购商、与商品实际销售商之间的关系,这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难度很大。另外,消费者与代购商在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和交易电子凭证有极容易被修改或丢失,并且类似电子数据需要得到公正才可在法庭中被采信,这些都会对网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造成巨大的阻力。
(三)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不健全
如今,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督管理,但是在实践中仍缺乏落实。
1.网络零售行业缺乏自律性。目前我国网络零售行业正处于发展阶段,行业自律建设仍在进行中,相关法律条文仍缺乏实践性,无法真正做到行业的自我监管和整顿。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很可能导致以下情况出现:侵害过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换个身份或者换个网络交易平台仍旧可以正常营业,其他消费者对该商家曾经有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毫不知情,从而导致仍会有极高概率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2.监管主体之间缺乏配合。由于网络购物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购物模式,且与传统线下购物模式相比,网络购物还具有网络依赖性、涉外性和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所以想要对网络零售行业进行监督,不仅要注重对于网络交易中经营者的监督,还要完善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快递物流公司等网络交易参与者的监督管理,从而形成贯通各方面和全过程的立体化、系统化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文件只规定了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和网络平台需要共同协调配合监管,却并没有对各主体如何分工协作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
三、经济法背景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强化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在网络消费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障依然不完备,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操作及应用。第一,应当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完善专门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范围,在相关平台或商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该信息仅用于此次交易,并非长久授权,并限制授权范围,防止相关平台或商家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随意滥用。另外,完善对信息技术安全的规定,现如今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加强技术性的保护同样是相关平台或商家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格式条款,在日常网络交易中,达成意思表示合约,使该法能够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为网络消费者的隐私和安全提供保护。第二,商家应当提高对于商品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的积极性,定期开展“自净、自查”活动,对网络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自身经营状态、商品的详细信息、物流运输信息以及在后期可能出现纠纷的处理方案等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及时的说明。另外,为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网络交易平台也应当定期监督审核商家所售商品信息的详细情况,并开通专门的消费者投诉渠道,以便与商家沟通无果时可立即得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救济。在检查过程中,对没有完整展示商品相关信息的商家处以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商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暂时闭店整改。我国现有法律文件应加大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二)健全网络消费者诉讼救济机制
除了消费者,产品实际销售商、代购商和物流运输方等多方包含在网络代购中,这些主体在举证过程中采取过错推定的话,就能为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减负。例如,当产品实际销售商或者代购商为瑕疵产品承担举证责任时,如果上述主体对于提供的产品瑕疵在主客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可以免责;如果商品是在快递的过程中被损坏,就由快递公司对于商品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证明责任。上述对于举证责任的明确,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减轻举证责任负担,还可以使代购商和物流运输方更加注重商品质量的保证,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责任,让网络交易在平稳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三)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制度
行政监督管理能够有效地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具有威慑性和强制性,能够更好地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加强行业的自律监管制度。构建网络零售行业相关信息共享、传播交流的平台,将商家损害消费者权利的事件面向社会公告,并且在平台中公开发布惩罚措施,这样可以有效地开启网络零售行业的内部定期自检功能。另外,应当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配合。因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整个流程是包含了电子合同、线上支付、个人信息安全、物流运输,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因此各监管主体之间应当具备统一处理问题的标准,加大配合管理的力度,细化职责,转变各监管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相互矛盾的现状,突出监督治理专业化、细致化的优势。
四、结束语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主要的购物方式,网购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还应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树立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为了能保证网络购物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应该大力提升相关内容法律制定的水平,规范第三方平台监督责任,引导消费者建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加快商家法律意识的建立,推进我国网络经济快速发展建设,从制度上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文 / 迪妮米冉·库德热提)
(作者简介:迪妮米冉·库德热提,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20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1]曹明睿,曾沙沙.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12(02):76-81.
[2]麻新平.共享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经济论坛,2022(02):132-137.
[3]戚如菲.网约车消费者权利救济现状及对策[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2):30-33.
[4]刘欣然.数字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范式[J].社会科学家,2021(11):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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