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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市场经济中的 个体“退出”机制

摘 要:近几年,个人破产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各地法院每年的个人债务集中清偿程序会涉及形形色色的债务人。对于资不抵债、无能力归还巨额债务的债务人,处于无奈之下,法院最终的裁定也大多不得不做出令债权人不满的判决。债务人资不抵债,基本的生存都不具备,债权人的利益又必须要保障,从而使得法院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容易激化矛盾引发次生纠纷。尽管广东深圳地区通过立法率先掀开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新篇章,但其中涉及信用问题、公平问题、法律问题、监督问题,仍需要特别重视。总之,个人破产不应是洪水猛兽,它理应成为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石。

关键词:个人破产;免责;信用贷款;征信;债权人权益

一、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信用

1.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为了满足个人正常生活、经营发展等具体需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起的贷款申请。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有购房分期贷款、购车分期贷款。除此之外,还有专门用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经营生产、创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贷款,比如个体商户、小微企业老板等。反之,贷款人如若在合同期间内无法偿还事先规定的本息,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几乎无力偿还贷款,那么,其先前做担保的抵押物将会被依法抵扣。在20年前,“个人信用贷款”这一金融词汇或许离普通公民很远,很多人并不熟悉。然而,如今个人信用贷款几乎影响着每个人,特别是各种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扶贫贷款等,成为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银行基础业务之一。贷款利息收入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收入来源。因此,为了争取更多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并最终赢得更多利润,银行需要不断挖掘和利用各种互联网信息资源,构建多元化的信用评估体系,以合理规避信用风险。

2.个人信用借贷违约与破产“退出”。个人申请破产对于债权人和金融机构来说肯定不是理想的情况。个人信用贷款、个人贷款和创业贷款等主要被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生产和发展。没有人希望失败,每个人都希望成功。不论是城市的个体商户还是农村养殖贷款的农民,借款经营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性:成功或失败。后果也只有两种:有钱还或没钱还。银行、债权人面对债务人时,也会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能力还款但不履行,另一种是没有能力还款甚至不存在还款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符合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进一步来看,个人申请破产,从利益上来讲,肯定是对“债务人”,也就是“信用贷款违约一方”是最有利的。至少从人的生存、人的尊严上,挽救了个人甚至整个家庭。因此,个人申请破产的利弊也非常鲜明。首先,是利。一是保护了家庭和个人,不至于让个人或家庭彻底走投无路。用民间的话来评价,即便走投无路,家破人亡,也丝毫不会对银行、债权人产生好处。二是保护了“债”的履行。维护了法律、合同与社会公平正义。因为债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时必须要遵从的基本准则,意味着公平原则、诚实信用,这一准则不得践踏。但对于不少债务人来说,并不是不想还,而是已经没有能力还,家产、财产也不足以抵消信用贷款或债务。但又必须要保护“债”的履行,所以申请破产后,债务人只需要在个人或家庭能力范围之内,清偿较小比例的债务、信用欠款即可。其次,是弊。较大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

当然,个人申请破产的弊端,除了对债权人造成一定影响之外,对整个资本市场、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具有较大影响。首先,当前的中国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不适应也不能适应个人破产制度。正因如此,从2002年开始被全国范围内普遍议题讨论开始,直到2021年,深圳才开创了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先河。尽管在此之前,不少省市地区有很多个人破产成功且典型的案例,但专门通过法规条例的形式确立下来的,深圳在2021年3月份的这次创举尚属首次。

其次,个人信用贷款中涉及到个人消费方式、个人信用传统等一系列问题。通俗理解,这一问题也是绝大部分人尤其是银行、债权人所最担忧的地方。比如,如何去区分、去辨别、去审核、去调查、去取证,来证明那些无能力偿还债务的个人,是真的有心无力,还是故意为之,甚至涉嫌诈骗。例如,个人将贷款用于高消费领域,远远超出个人经济能力,导致债务违约。如此种种,争议较多。而个人申请破产的前提之一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首要条件之一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二、个人破产的核心意义与法律思索

(一)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2019年浙江平阳法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一个小型企业破产,同时企业股东蔡某也面临较多的个人债务。由于连带清偿责任,蔡某需要偿还高达214万的债务。然而,最终法院判决蔡某只需清偿债务的1.5%,即18个月内一次性偿还3.2万余元。

从法律性质、判决依据来看,这起案件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案,因为缺少专门的依据,并且个人破产本身也不被当前社会认可。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这起案件“无破产之名,却有破产之实”。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蔡某作为债务人有返还214万债务的义务,但他的财产和存款不足一万,只有一辆报废的摩托车。此外,他患有长期肾脏疾病和高血压,每月需要购买药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蔡某继续努力工作赚钱,他也无法清偿200多万的债务,生活非常困难。法院、银行和债权人继续要其还债和强制执行已无益,因为蔡某和他的家人已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这也违背了人道原则。最终法院根据破产免责的法律程序,判决蔡某偿还1.5%的债务,共计3.2万元,以确保他能够维持最低生活需求并恢复经济能力。

(二)个人破产免责后的身份“特殊性”

结合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44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来看,其中重点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担忧之处给出了明确规范。
个人破产程序下的债务清偿是债权人做出的让步。因此,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在金钱、财产和消费方面都需要受到严格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1)出行时,不得购买列车软卧、飞机商务舱和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不得在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进行消费,不得出入高尔夫球场、夜总会等高档消费场所。(3)不得购买不动产(房产之外)、机动车辆。(4)不得外出旅游。(5)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6)不得进行除基本生活、工作必需之外的其他消费。(7)其他。总之,免责期内如有违法,法院可延长免责考察期。当然,也会有一些激励性规定。继续前面文中介绍分析的浙江债务人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案为例,理论上讲,根据裁决结果,蔡某在2021年之前一次性偿还3.2万余元的债务,那么后续就再也不需要还债了。银行、原债权人也无权再向自己索要欠款。但是,法院对破产债务人给出了一些激励措施,债务人如果日后赚钱较多、收入较多,主动、自愿继续清偿(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原有的一部分债务,那么免责考察期可以适当缩减。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而不是鼓励欠债不还。条例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考察期进行了规范和监督,以防止被滥用。

当然,以上个人破产债务免责范围,不包括因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因触犯法律产生的罚款罚金、因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这是对最权益方、最利益受侵犯一方最公平的保障。

三、个人破产“退出”市场机制下的公民征信优化

只有强化市场监督,完善公民个人金融征信机制,严厉打击个人破产欺诈、个人破产讨债躲债等恶意违法行为,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出个人破产债务免责制度的社会公平正义。鉴于此,本部分从个人信用借贷、社会征信机制优化的角度,提出一些控制与预防规避的建议对策。

1.“E链贷”区块链机制:破除传统信贷下监管漏洞,控制公民个人信用违约率。区块链技术框架下,可有效解决传统信用贷款模式下的信贷矛盾。顾名思义,以农业E链贷为例,第一,坏账多,很多农户无法按期还款;第二,银行也开始不信任当地居民。面临社会信用问题,极大挫伤了银行、企业等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反之,借助区块链技术有力增强信贷全过程监控。有效规避一些常见问题,破除信息隔阂,控制不良贷款。区块链是一种带有数据“散列验证”功能的数据库。利用密码学算法,平台在管理中采用分布式记账的方式,来增强系统数据库的安全程度。所以,在“十三五”期间,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从2016年开始,在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和创新之后,区块链技术已经在多个行业领域得到了较为不错的实践。

2.持续完善和优化免责制度,以倒逼视角优化个贷“风险——收益”评估体系。债务人能否享受破产免责待遇,取决于他们是否是诚实的债务人,并且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而不诚实的债务人,包括赌博、犯罪、违法、侵害他人、挥霍财产的债务人,是不能享受免责待遇的。然而,目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和识别诚实的债务人;二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免责程序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特别是要赋予债权人异议权、监督权、知情权和免责撤销权。

个人破产制度对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信用贷款甚至民间个人借贷会产生深远影响。所以,在此基础上,建议以倒逼视角优化个贷“风险——收益”评估体系。以浙江地区为例,浙江在整个“十三五”期间,多地法院在处置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方面,逐渐探索出了一套相对可行的“有实无名”的个人破产制度。此局面下,势必有助于撬动大量的不良个贷处置,从而更有助于为这些个贷的“风险——收益”评估补全“终点站”环节的数据。对于银行、金融投资人或企业而言,可以更好地借助大数据信息纵深挖掘公民个人金融数据、信息、信用评级等,继而有针对性地强化风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个人申请破产的核心要件就是资不抵债,即“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而非主观认识或者表示确定。最终的核查与判决由法院根据法律和客观事实来裁定。尽管近些年国内主张在《企业破产法》基础上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国家依然非常严谨。因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保护了破产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但也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并且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欺诈债权人。因此,即便浙江、北京进行了试点,深圳颁布了全国首部专属法律条例,但从未承认“个人破产适用免责制度”。反之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许可免责主义,而非“当然免责主义”。
(文 / 管璐)

(作者简介:管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 张善斌, 钱宁. 个人破产热点的冷思考——以立法条件的考量为中心[J]. 法学家, 2021(6):15.

[2] 易有禄, 万文博. 个人破产的法经济学分析[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9(5):13.

[3] 张善斌. 个人破产制度嵌入现行破产法之路径[J]. 法学评论, 2022, 40(3):11-13.

[4] 张文越, 张玉燕. 个人破产立法的展望与优化——基于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思考[J]. 西部金融, 2021(2):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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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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