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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18

分析新形势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的 问题与应对策略

摘 要:本文首先对互联网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内涵及特点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逐一论述。当前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粗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欠缺和执法不严、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不平衡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提出了加强宣传,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对策,以期为国家知识产权的合理维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形势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各行各业也受益于互联网带来的转变和机遇。然而,互联网的便捷性也导致了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本文提出改进意见和对策,以期增强我国网络知识环境的安全性。

二、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人们创造的劳动成果,是为了促进科学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所形成的各项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知识产权有着绝对的专有权利,其他公民不得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更加多元化,不仅只有使用权这一种权利,还包括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虽然我国禁止人身权的转让,但我国却允许规定范围内将财产权进行转让、赠予。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相比的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精神财产,存在于人们的想象中,具有无形型,而传统的财产是直观的经济权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各种山寨产品,以强大的仿真能力和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创新和科技的发展。由于网络经济逐渐丰富,导致出现各种知识付费的形式,例如喜马拉雅、在线讲座等需要开通会员或课时付费才能获取知识,这也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新变化

互联网具有平等、自由、交互、开放、虚拟、免费等特点,但在新形势的变动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及变化。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例如,出版发行的著作权和版权、企业的专利权、商业机密、商标权等,这些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载体是有形的,而针对有形的知识产权可以在确认、授权、转移、处分等各个环节中发挥作用。相比之下,在互联网中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数字信息、抽象的图片及视频等虚拟内容,在这种无形的载体下,知识产权保护难度逐渐增加。

2.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可以通过法律对其统一保护,而互联网则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等特点,这相比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截然不同,互联网创造的智力成果可以在全球进行传播,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下,智力成果很容易受到淡化,无法辨别是否产生侵权行为。另外,由于互联网中的网络产品层出不穷,有微博、淘宝、微信等多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侵权行为的辨别增加难度。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互联网更具有便捷性与技术型,知识产权的载体是无形的,为知识产权的确认、使用、侵权、保护等各个环节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信息存在网络中时就会变成公共信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便捷的方式在网上获取信息,并向他人传送,其中就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信息,导致信息的创造者与侵权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使侵权者更容易获取信息,导致网络信息被大量盗取并转载,从而使犯罪的主体更加广泛。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新问”

获取传统的知识产权需要经过申请、公示、审查、批准等多个流程,对知识产权保持一定的公平公开性,而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危害行为概念需要重新定义。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网络行为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实际生活中,若出现危害社会财产安全、他人生命安全等行为,就被定义为犯罪。但在网络环境中,只需要通过复制、粘贴、下载、上传、转发等简单步骤就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因此,在新形势下的网络环境中,需要对犯罪行为的概念重新定义,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刑罚制度来规范犯罪行为。

2.犯罪的目的要重新取舍,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知识不断创新的关键。在新形势下,部分侵权人员实施侵权行为并不只是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一种竞争意识,想在网络中获得存在感和主导地位。在网络的快速传播下,产生的后果与从中获利的犯罪行为同样严重,因此,要重新重视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并对犯罪的目的进行取舍。

3.要从犯罪的后果、犯罪的形式进行多层判断。由于刑法只用来处罚对社会或他人危害严重的犯罪人员,而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从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角度来看还远远不够,知识产权犯罪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贪利性犯罪,因此,要从犯罪形式、犯罪后果等多个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约束制度进一步讨论。

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非常薄弱

在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只关注有形资产而忽视了无形资产。这导致企业在受到侵害后才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另外,在我国的网民中,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淡薄。一部分网民在追求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采取犯罪手段对网络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这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干扰。因此,加强企业和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重要。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欠缺和执法不严

1.我国对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但仍然存在立法滞后的现象。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很难跟上互联网的发展变化,导致在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律空白的现象,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频频发生,造成知识产权客体相对局限的现象。

2.虽然我国制定了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但在利用方面仍然存在分头管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不能完全解决互联网的侵权行为,并且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后果缺乏相关的赔偿措施、赔偿额度等法律条款,导致在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时难以判定创作者的实际损失及侵权者的获利情况,这也导致在使用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达不到理想效果,从而无法保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3.由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落后且程序复杂,对于网络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实时监控,导致发生侵权行为时很难取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不平衡

在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执法能力和水平有限,导致侵权行为难以解决。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够广泛,部分新型劳动成果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最后,知识产权权利的分类和界定不够精细,权利体系不完善,导致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出现了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加强执法能力,扩大保护范围,并完善权利体系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任务。

五、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加强宣传,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加强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对中高层次干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加强他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进一步加深其对知识产权实际价值的了解,再由他们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多数领导人的意识决定了互联网经济的决策发展,若想更好地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就要从根源上建立保护机制。

2.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加强培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拔和培养一些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并建立一支专业队伍,让他们积极地学习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定。

3.加强对科技人员的教育工作,让其参加相关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培训班。首先,在加强创新意识的同时也要重视知识产权发生问题的严重后果,确保发生侵权问题时能够及时应对。其次,为提升公众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民众需要自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报纸、杂志、政府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与市民进行沟通,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的认识。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知识产权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并让民众意识到在新时代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二)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

互联网侵权行为难以追究的根本原因是其隐蔽性和网络环境的虚拟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要求网民在平台上登录个人真实信息,并对企业登录人员进行管控,以缩小侵权行为的范围,便于确认侵权者。同时,需要平衡实名认证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这样做可以有效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提高追究违法行为的效率,并防止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1.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需要相关人员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采用新型的技术手段,使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紧跟互联网的发展速度。

2.听取群众呼声对法律法规进行“设、废”。因互联网具有复杂性及多变性,导致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满足不了民众当下的需求,从而使侵权违法人员容易逃脱制裁,因此,在法律制定中可以采纳民意,从而使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民众的诉求更加契合。

3.结合科技丰富法律法规的内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先进的信息技术也是规范网民行为的一项有力手段,可以通过保护墙以及一些变频技术来辅佐法律规范,将知识产权立法与信息技术相融合,如此便可对违法分子进行充分“禁锢”,从而提升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安全性。

六、结束语

新形势下的互联网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在此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却更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应当提升立法高度,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公民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强企业自身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不断创新互联网的保护技术,从而有效地降低对互联网维护的经济和时间。我们也应合理地运用网络,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坚决抵制盗版等侵权行为,从而更好地为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文 / 刘静 聂宏兵)

【作者简介:刘静,小放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聂宏兵,北京泽华凯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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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慧平.知识产权网络侵权保护的法治措施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5]陈峡忠,李丽.知识产权保护与互联网络管理对策[J].创新科技,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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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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