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域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市域环境的合理优化,创设出最佳的人居环境。但基于长远考虑,市域社会治理并非一蹴而就,面对不断变革的发展形势和现实要求,重点是要建章立制、依法而治,为市域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法治保障,实现市域治理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据此,本文分析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特征及内容,解读法治保障在市域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性,提出适应市域治理发展的法治保障路径,力求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优化路径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治理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社会发展环境和人民生活品质均大幅提升。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的水平,细化社会治理任务,“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应时而来,它明确了市域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向、内容和方法。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城市特点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依赖有效的法治作为保障。
一、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特征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属于一项系统性、全面性、动态性工程。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枢纽性。市域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市域社会治理中需要以国家或地区的治理政策为导向,依托明确的方针、政策、制度等引领市域各领域的发展与变革。由此可见,市域社会治理更具枢纽性,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细化环节。二是整合性。国家治理现代化强调多要素的结合,市域社会治理要面对各级政策和任务,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政策进行融合,并结合地区实际进行调整优化,保证政策执行的适应性和针对性,推动社会治理与区域实际的充分融合。三是联动性。市域社会治理通常由城市和乡村等主体构成,针对不同的区域特点与治理结构,注重在治理过程中的联动性,以产生彼此促进、呼应的积极作用,如以城市基础惠及乡村治理,以乡村治理推动城市发展等。四是复杂性。由于受历史、地理、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实际的社会治理优化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一定的复杂性。在“城乡二元”特殊结构下,在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解决好发展平衡需求的问题,缓解在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加快城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
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所包含的内容
(一)治理理念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助于改善市域治理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重点是摒弃传统的治理理念,响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治理改革目标任务,从而为市域社会发展创造优质条件。由此,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当注重治理理念的创新。在进行市域社会治理转型时,凡事做到通盘考虑和科学分析,保证市域社会治理契合时代的要求,改变过去消极、被动的状态,提升主动治理的能力。
(二)治理体系
市域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依赖于完善的发展体系,为治理实践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具体而言,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包含政治体系、自治体系、法治体系、德治体系等。政治体系即强调党的领导,以党和政策的决策作为治理的前提,充分把握时代脉搏,制定科学的市域治理方略;自治体系重在发挥社会自我调节机制,通过各个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推动城市、乡村、群体的和谐发展;法治体系是基于中央及地方法律制度,建立依法治理、科学治理的模式。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增强社会治理的规范性,关注各方的根本利益和治理诉求;德治体系侧重于对社会公德体系的维护,包括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用以改善市域治理的环境,激励市域居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三)治理能力
治理能力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因素,表现为市域社会治理主体的能力,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具备科学决策的能力,围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提出行之有效的治理策略。根据现阶段市域社会治理的特点,重点从统筹谋划、群众工作、政法改革、创新驱动、破解难题、依法打击及舆论导控等领域,将市域社会治理引向深入。
三、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的重要性分析
(一)规范行政权力的需要
市域社会治理并非政府部门的一方之责,其需要融合社会组织、群众等共同参与,以形成治理主体之间的联动,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其中,政府部门掌握各类信息的渠道更丰富,掌握程度更深入,应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必须从实际出发,以维护地区和谐稳定发展为根本。为此,在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加大法治的保障和约束,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由“单向管理”向“新型治理”模式的转变。
(二)化解社会纠纷的需要
市域社会治理重点是要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其中会涉及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政府作为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机构,应依据国家赋予的治理职能与责任,在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其中,要关注政府公信力的塑造,要取得社会的广泛信任与支持。同时,要合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面临的突出矛盾。在法治体系的保障下,始终坚持依法治理的理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效化解社会纠纷,使市域社会治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巩固治理成果的要求
目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审时度势。在紧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同时,也要及时巩固已有的治理成果,将法治保障渗透到各个领域,确保治理成果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创新性,避免朝令夕改的问题产生,遏制运行不规范、主体责任不清等现象,实现市域社会治理全方位的法治化转型。
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优化路径
(一)加速市域治理规范的制定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方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属于联动工程,需要各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协作,建立共商、共治、共享的良好治理氛围。在此过程中需要以法治保障为基础,制定明确的市域社会治理规范,厘清市域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地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前,我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仍面临诸多挑战,尤其是在法治层面上存在不足之处。虽然国家长期提倡治理法治化,但因相关的法律机制不健全,导致在具体的实践层面治理效果不理想。为此,要进一步梳理、优化和完善现有的相关法治内容,及时建立健全各类法治保障机制,以适应当前市域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偏远地区更要加快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步伐,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繁荣,为人民提供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化解潜在的各类社会矛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积极创新社会普法的形式
普法教育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旨在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从1986年至2021年,我国开展了“七个五年”的普法教育工作。202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并且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有效增强了全民的法治意识。市域社会治理应充分发挥全民普法工作的优势,围绕社会治理的核心内容,制定丰富的社会普法宣传活动,具体做法如下:首先,拓宽普法教育的方式。针对城市与乡村普法宣传的差异性,在原有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精准的普法活动,如“法律入户”“法律进田野”“法律进牧区”和“法律进宗教场所”等,让群众能够随时随地接受法治教育。同时,也可以利用“乡村大喇叭”将相关的法律内容梳理和编撰成法律小故事,以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改变法治教育的刻板印象,使法律制度能够入心入脑,增强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其次,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新媒体技术改变了传统的信息获取渠道。可以利用“抖音”“QQ看点”“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向群众推送高质量的普法内容,激发他们的参与兴趣,为市域社会治理建言献策。最后,抓好学校的法治教育。学校是未来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法治教育应从早从小抓起,将市域社会治理相关的法治内容纳入学校的法治教育,让学生成为普法宣传的“小代言人”。
(三)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法治作为保障,因此要扩大法律服务体系的覆盖面。首先,拓宽村镇居民法律咨询途径。法律咨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前提,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开辟有效的法律咨询渠道。比如,针对乡村居民法律咨询困难的现状,可以在乡村中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点,或者公示专业化、公益化的法律咨询平台、App等,切实提升法律服务效果。其次,完善个人法律服务费用保险制度。针对城市或乡村的低收入人群,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可以为低保户、失孤老人、孤儿等特定人群,制定法律服务保险制度,让他们以更低的成本享受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最后,推进村社法律顾问制度。即在各村、社区等建立法律顾问机构,让普法教育在“家门口”展开,切实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建立社会治理中的立法协调机制
伴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也在不断改变,无疑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机制来及时洞察社会治理的需求,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够解决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一方面,在市域社会治理中要完善调查制度。针对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普遍性、特殊性和紧迫性问题,及时收集相关的信息数据,由政府及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分析,以掌握具体的社会治理法治需求,树立正确的市域社会治理导向。尤其是要通过科学的调查,为相关领域的立法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市域社会治理过程具有快速的动态变化的特点,因此,在实施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及时出台与国家宏观法规协调统一、符合实际发展需求的政策法规,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质量。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以来,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响应,并且制订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策略,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通过长期的努力才能逐步变革。在此过程中,必须通过转变理念、优化环境、明确制度和强化立法来为市域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创造条件。
(文 / 迪力努尔·阿力木)
【课题:1.喀什大学校内课题: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保障研究,课题编号:(2021)1751;2.基金资助:喀什大学校内课题“土地制度变迁与南疆乡村社会治理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0)1678。】
(作者简介:迪力努尔·阿力木,喀什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土地制度研究、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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