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字平台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加快市场流通,带动经济发展,其网络效应、数据算法技术优势也使数字平台容易产生垄断。数字平台的规制理论主要包括反垄断理论、信息规制理论、契约理论,实践中各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约束数字平台,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在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中要避免监管悖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原则,建立公平竞争的规则机制。
关键词:数字平台;网络效应;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数字经济以数据为重要元素,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的手段带动企业发展效率,一方面提升制造业产品的流通,另一方面铸造了数字经济领域的网络大平台。
一、数字平台的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2017年,阿里研究院与德勤研究联合发布《数字平台协同治理三大议题》,报告提出2030年中国数字平台规模将会突破100万亿。数字平台的发展势态不可阻挡,平台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出现爆发式上涨,通过平台流量获取消费者关注,下放广告带动消费,产生收益。平台企业越大,其网络效益越强,价值也会越大。因此,互联网平台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压低价格打击其他平台,或者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排他性交易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通过提前收购竞争对手企业,或者使用低价竞争等手段消灭竞争对手,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创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平台“切香肠式”的扼杀式并购,在扼杀潜在竞争对手、强化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则会扭曲长期创新供给,致使未来市场可竞争性丧失。
2021年4月10日,中国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推行“二选一”,对阿里巴巴处罚182.28亿元人民币。“掐尖并购”“社区团购”“斗鱼虎牙合并”“默许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等现象愈演愈烈,如何利用反垄断法对数字平台进行监管,各个国家也在不断探索中,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与规制从修订法律,到加强执法监督,构成运行良好的反垄断监管机制,需要进行体系化探究。
2022年,国家发改委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数字平台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政府应该着眼于维护公平竞争,改善技术竞争的制度环境,在重大风险防控、公平利益维护方面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对数字平台的发展和治理,要回到初心,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顺应数字平台发展规律,建立健全数字平台治理体系,从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抓住历史性机遇,增强国家竞争力。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变化,针对数字平台的发展合理的规制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数字平台反垄断问题研究
(一)数字平台与垄断行为的关系
大数据是平台经济第一要素,并且具有更为显著的供给侧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需求侧网络效应,市场往往会出现一家或少数几家平台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的“赢家通吃”现象。高集中市场结构和强平台垄断势力成为数字平台发展的基本趋势。
数字平台依赖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通过建立在线平台来实现供需双方的交互和交易,具有明显的网络效应,数字平台的发展通常采用多边市场模式。数字平台强调平台的中介和协调作用,通过建立信任机制、提供支付和物流等服务来促进交易,其组织形式相对灵活,可以是传统的公司形式,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个体经营者、合作社等形式。这些特征使得数字平台在促进创新和创业、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同时,数字平台也面临着诸如垄断、数据隐私和安全等问题。
数字平台之所以会带来垄断,主要是因为数字平台具有如下特征:
1.显著的网络效应。平台竞争具有马太效应,率先形成规模的大平台将获得整个市场,并进入赢者通吃的阶段。
2.控制数据和算法。数字平台往往能够掌握大量的用户数据和交易数据,从而可以通过运用算法等手段来控制市场信息,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3.高度依赖于平台。数字平台的参与者往往高度依赖于平台,如商家依赖于平台的流量和推荐,消费者依赖平台的便捷和安全等。这种依赖性使得平台能够通过控制平台的规则和政策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4.门槛高。数字平台往往需要大量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以及对市场的深刻理解和掌握。因此,一些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往往占据市场优势,难以被新进入的竞争对手所替代。
(二)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立法与实践
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是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法案》和《通信保护条例》,新加坡的《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中国的《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包含了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规定和监管措施。
在实践方面,2018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处以24亿欧元的罚款,要求谷歌停止滥用市场优势,保障竞争对手的权益。2019年,FTC对脸书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与脸书达成了50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要求脸书改善数据隐私和信息保护等问题。各国监管机构加强对数字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以保障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过于严苛的监管手段容易影响平台经济的活力,美国平台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对平台经济的处罚往往持观察态度。除了立法和监管,一些数字平台企业也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自身的反垄断合规和企业社会责任。
三、数字平台的规制问题研究
(一)数字平台对反垄断监管的挑战
随着数字平台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对反垄断监管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
1.难以界定的市场。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到多个市场和产业,这给反垄断监管带来了挑战。以脸书公司为例,其社交媒体业务、广告业务、虚拟现实业务等都涉及不同的市场和产业,难以准确界定其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
2.难以量化损害。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在短期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竞争优势。通过“buy or bury”的方式大量购买竞争对手或者消灭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企业,抑或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带来的具体损失往往难以进行量化。
3.难以制定有效的反垄断措施。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和利益相关方。同时,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具有创新性和动态性,需要及时调整和更新反垄断措施。
(二)数字平台的规制理论
数字平台的规制理论针对数字平台的特点和市场运作模式,探讨如何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规制政策,以保障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1.反垄断理论。反垄断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结构规制和行为规制两种方式。结构规制通过限制或调整企业的产能、市场份额、产业结构等来达到防止或消除垄断的目的,但由于其需要对企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和改造,涉及复杂的产业链和市场环境,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如果结构规制过于僵化,可能会限制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主要通过行为规制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约束,以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
2.信息规制理论。数字平台企业往往掌握大量的用户和交易数据,如果滥用这些数据,将会损害消费者隐私和权益。采取信息规制政策和监管措施能够保障消费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3.契约理论。数字平台企业与其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基于合同和规则,采取契约规制政策和监管措施,防范数字平台企业滥用合同和规则。
数字平台的规制理论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数字平台的特点和市场运作模式,采取多种政策和监管措施,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数字平台的规制实践与经验
欧盟对于数字平台的规制实践主要包括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保护和竞争政策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制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的处理和使用原则。美国则主要从税收、劳动法律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对数字平台进行规制,一些州政府则通过立法规定了数据隐私保护的具体要求。
四、构建法治化的反垄断监管体制
(一)避免监管悖论
数字平台这一新兴行业对反垄断监管的挑战,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定上面对平台发展的不确定性,法律的制定难以面面俱到,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在法律执行方面,容易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如何进行治理,以什么样的理念进行治理产生的效果不同,全能型政府应当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竞争性的态度,自我克制、自我包容,国家政府监管从立法到执法应当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更谨慎、更周全,法治上追求实体正义和民主。在立法上,赋予执法机关更大的执法自由裁量和主动调查的权利,要勤调研,多制定,常修订执法指南。
(二)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反垄断法作为公法,涉及公权力对市场企业和人行为的规制,是市场经济的大宪章。面对新型业态,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监管保持谦抑性,权衡利弊,合理确定监管措施,避免过度干预市场和企业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对于数字平台反竞争指控,鼓励以司法审判为途径,坚持广泛举证和辩论,明确竞争争议核心问题,调查反竞争事实依据,作出公正裁决;另一方面,通过不同竞争争议案件的深刻讨论和裁决,积累反垄断执法实践经验,探索反垄断监管边界,为竞争政策、竞争规则和标准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三)建立公平竞争的规则及机制
除了反垄断立法和监管之外,数字平台还需要通过公平的规则和机制来促进市场竞争。平台应该公开透明地展示搜索结果和推荐算法,不歧视不同的商家和产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市场和企业的垄断行为,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数字平台的发展。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鼓励市场竞争,防止市场出现寡头垄断。
数字平台与垄断行为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反垄断立法、监管与公平的规则和机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等多种手段来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发展。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形成多方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文 / 张婉莹)
(作者简介:张婉莹,河北经贸大学2022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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