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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19

视听作品抄袭认定

——以“可视化比对表格”法为导向

摘 要:媒体网络交互系统更新换代,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压力和难度成倍上升。本文从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规则及抗辩事由入手,探寻视听作品抄袭认定存在的止损不及时、法官审理“难”及“调色盘”法较粗糙等问题。在保持“调色盘”法直观且易传播的特点上,创设“可视化比对表格”法试图改变困境,并助力视听作品抄袭认定以一种简单易懂的姿态进入普通大众视野且被广泛使用,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律信服力。

关键词:视听作品;抄袭认定;可视化对比表格法

因媒介创作的模板化、便利性、简易化,视听作品数量和类型呈现显著增加。为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根本目标,对视听作品的抄袭认定需要确立系列认定规则。这有助于清晰地认识到我国现今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状况,也是“版权产业+”在视听作品著作权领域实现共赢的重要基础。

一、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现状

2021年6月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2修正)》让视听作品的保护范畴得以扩张。在法律层面上,“抄袭”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应着“剽窃”,“抄袭”是作品侵权的形式之一,剽窃手段方式多种多样,本文所指的“抄袭”不包括直接原样复制前作品。

(一)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规则

司法实践中,相比于“接触”事实的认定,“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过程显得较为复杂,且容易受到主观影响,需要法官在评判过程中保持谨慎,故本文将重点论述“实质性相似”的评判。关于实质性相似评判的句子思路和方法,目前主要有“三步检测法”“整体比较法”和“调色盘”法。

“三步检测法”由沃克法官于1992年在“国际联合电脑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中首次提出。该法基于解构主义,通过抽象、过滤和比较3个步骤,把剩下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然而“三步检测法”不能摆脱主观判断的干扰,且“过滤”步骤虽然可以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一旦出现偏差,就容易忽略事实:公有领域的部分依旧可以进行有机组合,构成独创性表达。由此,“三步检测法”可以看作检测“实质性相似”的操作指南。

1970年,美国法官通过对原被告作品进行整体对比,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7年后,“整体比较法”进一步发展,法院提出应该用“一般理性人”的视角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整体比较法”是指通过“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的感受作出判断,如果认为被告作品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核心和精华,则两部作品应当构成“实质性相似”。仅在“三步检测法”无法适用或适用结果明显不合理时,才可以去适用“整体比较法”。由于缺乏对主观认定中需要考虑因素的具化和量化规定,如何适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该法在具体使用中受审查人的主观影响较强,如果直接适用该法,很容易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也纳入比较,并且忽略了视听作品是由众多要素组成的这一特性。

“调色盘”法是将涉嫌抄袭的文章和先文章放在同一页面的左右两栏,选择两篇文章中语句或者情节相似的内容,对不同相似程度的内容用不同颜色标注,进行直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锦绣未央》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运用了“调色盘”法,并将“调色盘”作为附件附在判决书之后。“调色盘”法直观且易上手的特点有助于减轻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负担及版权人上诉成本。但目前“调色盘”法使用较为粗糙。

(二)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抗辩事由

合理使用是基于公共政策目的,对著作权所创设的一种限制,“侵权人”可用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转变成合理行为。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较为封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情形。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增加了兜底条款,但并未将认定“合理使用”的新情形的权力赋予法官,仅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增加规定的灵活度和适应度。

“混同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思想的表达仅有一种或极有限的表达。为了思想不被垄断,只能在立法政策上对“混同原则”加以规定。“场景原则”亦是同理。“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之中,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者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现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述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

公共领域既指因超过保护期等原因进入共有领域的作品,也指历史等事实。这些都是人类可以免费且自由使用的社会资源。如“王放放诉胡建新案”中,由于作品所处的历史背景下,马车是当时时代特征的真实体现,故“李玉琴乘坐马车去战犯管理所看望溥仪”的情节属于历史事实,不能算作抄袭的一部分。

二、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问题与成因

(一)对于抄袭的止损不及时

除去作者难以发觉致事态恶化,另有作品遭到同行恶意诋毁。如2023年春节档电影《满江红》在上映前期便受到他人恶意的抄袭指控,归根结底还是大众对于视听作品的抄袭认定不够熟悉。

当普通大众具备一定的抄袭认定能力后,那么当一部作品遭到同行的恶意诋毁时,他们会有自己的判断,而不是被有心之人带偏,人云亦云,误以为该作品为抄袭作品而错误地抵制。

(二)法官审理“难”

在抄袭认定时,视听作品所要考虑的要素较多。在以往认定小说抄袭案例中,审理时长并不短,《锦绣未央》案便是其中一个的典型代表。据新京报报道,《锦绣未央》一案中,提起诉讼的11名原告作家所提交的证据,被装进3个大旅行箱拎进法庭。后法院认为,鉴于证据比较多,先初步交换证据,再看双方举证情况确定下次开庭时间及内容。后法院给被告一个半月时间准备书面提交质证意见。

视听作品与小说这样单纯的文字作品相比,不仅含有剧本这样的文字要素,更是包含了场景安排、拍摄、剪辑等要素。当大量证据摆在眼前,其抄袭认定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三)现今的“调色盘”法过于主观

《锦绣未央》案中,“调色盘”法仅仅用于语句描写和桥段的对照。对于融合了较多要素的视听作品,机械运用该法,“调色”结果就过于局限。更显突出的是大众读者很难具备全面而正确的版权知识,制作的“调色盘”在对比要素的选择及内容评价上不够客观,甚至忽略评判时的逻辑问题,而这恰恰又是关键之处。为将“调色盘”法充分发挥其直观且易传播的特点,很有必要对现今“调色盘”法进行改进,并严格规范“调色盘”的制作。

三、我国视听作品抄袭认定规则的完善

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复杂及烦琐,一方面法官认定抄袭的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普通大众对于如何正确评判抄袭难以把握。长此以往,我国版权的发展会受到严重阻碍,民众对于法律的信赖也会受挫。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在“视听作品画面与内容的二分思路”启发下,基于“调色盘”法创设一种直观且较为严谨的“可视化比对表格”法(如表1)。视听作品所涉及的要素中,文字和情节方面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对其中能够具备独创性特点的要素进行提取,主要提取场景安排、演员表现、视频的剪辑等13种要素。将这些要素单独提取出来,在表格中进行逐一分析,可以避免因视听作品画面与内容混同而影响抄袭分析。

现实生活中,有些视听作品并没有安排形式上的剧本,但是可以类比剧本中的要素进行代入对比。需要注意的是,将情节在表格中进行表述时要体现出逻辑,如原因、经过、结果、铺垫等。

“可视化比对表格”法借鉴“调色盘”法对比直观的特点,将相似程度从高到低分为3个等级并依次用3种颜色标记。红色代表一样,黄色代表十分相似,绿色代表相似。

上述表格有待经过司法实践具体验证,从而使得表格中涉及的要素更加周全。“可视化对比表格”法如果可以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并加以改进,然后将其在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相关案例中进行统一,作为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模板,这将极大程度上减轻法官审理案件的负担。

与此对应,法官在对视听作品抄袭认定案件的判决书上,有必要附上另外一份“可视化对比表格”(如表2),该表格与当事人提供的表格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一项抄袭认定理由。法院将视听作品抄袭认定的理由呈现在表格中,其可读性相较于传统的抄袭认定案件的判决书会更直观。

四、结束语

现今的抄袭认定显得较为困难且烦琐,这不利于法官作出客观严谨的审判。在此情况下,普通大众也很难具备正确判断抄袭的能力。“可视化比对表格”法具有易理解且直观的特点,同时有利于客观地呈现出抄袭认定的当事人双方对比。希望该法能够得到相关司法部门的认可,并在实际的案例中进行改进。

期待在条件成熟时,“可视化比对表格”法能够在相关的视听作品抄袭认定案件中进行统一采用。一方面可以使得裁判更加客观并减轻法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普通大众对于视听作品抄袭判断能力的掌握。
(文 / 徐娟 向志豪)

(作者简介:徐娟,长沙理工大学在读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诉讼法;向志豪,长沙理工大学在读本科,研究方向:诉讼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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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许波.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以历史剧本类文字作品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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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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