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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11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摘 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于夫妻离婚案件中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学术上也是各家争鸣,因此,本文以探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以及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里归属何方的问题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以期定分止争,总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虚拟财产分割困境,并为实践中如何实现“公平”的分割提出法律上的分割构想。

关键词:虚拟财产;离婚分割;夫妻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之厘清

(一)概念界分

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清晰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7条中规范。但是,只是一笔带过,未做过多的解释与说明。虚拟财产其实本质上是一串二进制数据,然而在“属种关系”中作为虚拟财产之“种”概念,网络虚拟财产则必须依托于网络实现信息交互的功能,在网络的环境中实现其价值。谨慎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在学界形成了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比较笼统的,即仅需存在于网络的环境之下,能够被人所支配和使用的以二进制数字表现得出来的财产皆可以纳入到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项下。狭义的概念限缩在了游戏玩家的各种游戏资源范畴内而排除了其他。对比之下,狭义的概念可能过于限制范围而无法应对现实,实务中可能更需要解决的是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于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特征归纳

1.虚拟性。从根本上来说,虚拟性表现为其以一串数据为依托。这串数据以计算机为物理载体,通过转译和编译来实现从机器的可读性转变为人的可读性。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数字化的方式来对事物进行模拟,这种模拟形式有其特殊性,只能以视觉的形式来感知其存在,而并没有普通物品的一些基本物理属性。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如果脱离了网络就实现不了其价值,即用户只能借助网络媒介方可感知,亦可称其为依赖于现实的物理载体而存在的表现虚拟世界的事物。

2.财产性。在民法中,一般性的财产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如使用价值、稀缺性、可支配性等,而将这些特性映射到网络虚拟财产上亦是符合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网络用户之间进行交易,也可以明码标价按照相应比例转化为现实生活的财产,而且用户本身曾经对该网络虚拟财产投入时间、金钱、精力,既具有实用功能上的使用价值,也具有社会功能上的交换价值。

3.期限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受供应商管理的,因此会有时间上的限制,网络空间依赖于特定的网络技术,易受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规则控制,而通俗理解上的财产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三)学术争鸣

当前主要的学术观点有五种,其体现了各家学派思想上的交锋。虽然网络虚拟之物具有无形性,但是在网络环境下,虚拟物品应当明确其性质,以定分止争。

1.物权说。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根本上属于“物”,应纳入《物权法》的保护框架内。物权有四项基本权能,即可对物在四项权能下全面支配,同时排除己身之外的一切干涉。但是网络虚拟财产会受到供应商服务器的限制,因此,这种支配并不是全面的,而是有瑕疵的。

2.债权说。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行使债权之权利关系。更通俗地来讲,类似于债权凭证,在使用服务伊始,会跳出“用户条款”“用户须知”等内容,这是一种消费的合意达成,然而债权说在国内的司法实践里并不被承认,“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中即未采纳该学说,亦以此间接否定了该学说的说服力。

3.知识产权说。网络虚拟财产是必须依靠产权人的智力劳动才能获得的,并且该项智力劳动被赋予了较高的技术要求——创造性,由此,从学理上应将其划入知识产权的管辖领域之内。然而,该种观点也有失偏颇。知识产权法上的独创性是讲求“独”和“创”的,有些网络虚拟物并不具备知识产权法中的独创性,也即并不是所有网络虚拟财产都是属于网络用户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

4.新型财产说。新型财产说是债权说和物权说之观点的综合,该学说虽然丰富了理论,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很大的功用,该新型权利没有支撑的理论基础,稍显冗余。

(四)本文观点

笔者看来,不妨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一种“特殊”使用权,其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某种权利凭证,万变不离其宗,其依附于网络实现其背后的财产价值,通过对虚拟财产的使用才能够获得其价值的根本实现。

二、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现代社会,和传统的具有物理属性的财产并无区别,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并非毫无理据。

《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涉范围以及所属类别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这一法条中,采用了列举式条款与兜底式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但却未将网络虚拟财产囊括进来。尽管法律没有详细提及,但是现实中不能对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公平分割予以否定。首先,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并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经营”和“共同使用”的,应当视为《民法典》第1062条中第1款第2项所列举之情形下的收益;其次,如果尚无合适的条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暂归入到《民法典》第1062条的兜底条款中,即归属于“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满足该条件的,亦可视其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归属权认定之实证考察

1.离婚分割游戏账号案。原被告因网络游戏结识,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发生破裂,无法挽回,因此判决离婚。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二者在财产分割上对二人的七个游戏账号的归属展开争夺:女方认为,游戏账号是共同共有的关系,二人在婚后建立并共同使用和经营,凝聚了夫妻二人共同的努力,应当予以分割;另一方认为,游戏账号建立于结婚之前,不应当分割,而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游戏账号归男方所有,而由男方再补偿女方相应费用。

2.离婚分割游戏账号和装备案。相识、相恋于网络中的一对情侣于婚后共同注册了游戏账号“鸢鸢于飞”,并为该账号的升级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离婚后,双方对该账号的归属产生争议。一方视该游戏账号为夫妻二人之共同财产而提出分割的诉讼请求,而另一方鉴于该账号的人身专属性,坚决认为不宜分割。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妥协:游戏账号和装备仍然归属男方,而女方可获得一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3.离婚分割淘宝网店案。一对夫妻结婚后,男方在淘宝网上注册了淘宝店,经营范围为母婴用品,并且在其精心经营下,该网络店铺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持续收益,后夫妻二人走向离婚。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所经营的网店仍然由男方享有所有权,然而女方婚后未遵守协议的约定,擅自修改网店密码,男方起诉女方归还网店。一审认定网店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仅仅综合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一词的定义以及法律性质亦未作明确释义。各个法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在分割时所涉及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也看法不一,尤其是在电商兴起的网络时代,夫妻淘宝网店的分割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淘宝网店发生的争议在民事裁判中占比较高,但是司法却没有及时地给予回应。而且,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往往触及到法官的知识盲区,因此,大多数的此类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审结,选择“巧妙”地绕开法律依据空白的困境。

三、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困境

(一)法理上的困境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性质,在学术界说法不一。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或新型权利,都无从确定。而学术理论是能在裁判说理部分作为参考,并不能直接使用。因此,法官在书写裁判文书时,不免会产生困惑,会在法律裁判文书的严谨性与理论上的模棱两可产生冲突,没有一个准确的语词来阐明网络虚拟财产归属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的实操困境

网络虚拟财产在实践中可分割,但仍存在一定困难,比如公众号、游戏账号、邮箱等,应当如何分配,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归属于一方专属个人财产,往往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和考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先进行协商然后法院介入。法院分割离婚案件的财产一般遵循以下步骤:可以分割的即按照比例按份分割,不可以分割的,以“一方获得所有权+相对方经济补偿”的模式。法律上的财产分割,往往首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充分评估,获得一个受认可的价格数据,而这又是解决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实践路上的一大“堵”点。应当注意到,网络用户的资金投入并不等同于其客观市场价值,并非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都拥有以数字为表现形式的交易价格。然而,我国尚未建立对虚拟财产的专业性价值评估机构,缺乏专业性和行业性。专家认为,这种价值的难以评估性无论是对于网络安全还是对于用户的利益保护都不利。最后,核心和关键是举证困难。举证和质证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王利明教授曾言,“难以用现有举证规则确认网络虚拟财产证据”。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如果需要举证的一方并不是注册账号的当事人且也未获得注册人的授权,则难以取得相关的证据,运营商也不愿意提供相关的帮助,因此,举证成了离婚虚拟财产分割案件的“拦路虎”。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策略

(一)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这一原则贯穿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文,即男女双方都有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离婚时对财产的平均分割。但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仍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如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考虑现实状况的基础上,以照顾子女且照顾女方权益为处理原则等。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协商优先。因此,在该类案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先行协商,达不成共识的情形下,法院再介入,对网络虚拟财产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司法分割。协商不仅是对当事人自由的充分保护,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具有极大的价值。

3.隐私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032条中界定了隐私的概念。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一些玩家沉浸于网络虚拟世界的游戏角色时,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可能会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从而会产生各种隐私泄露问题。换言之,这些虚拟网络财产有时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衍生出来的人格属性。因此,在处理该类案纠纷时,还应当斟酌考量隐私使用的一方,判决财产分割时,不追求绝对的数量公平,还要倾向于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二)分割方式的构想

1.竞价。竞价取得最能体现男女平等。在竞价的过程中,双方有同等的取得财产的机会,而且可以自行加价,价高者得,最终出价高者取得财产的归属。这种方式能够减少当事人双方的不满。而且,竞价完成后,双方仍可以进行再分割,即使在最后判决时,就竞价款项予以适当调整(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双方也无埋怨。

2.司法拍卖。这类司法拍卖是参照房屋的分割。夫妻二人可能估价有虚高或虚低的现象,而司法拍卖完全从第三人的立场客观评估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平衡了虚高和虚低,排除主观性的缺点,相较于夫妻竞价而言,更为专业和客观。

五、结束语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对于新型的虚拟财产如何予以公平合理的分割,可以遵循下列做法。首先进行充分沟通,以期合意的达成;其次,进入客观、合理的评估环节;最后,在分配财产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诸如兼顾夫妻双方离婚后的经济能力、对弱势方予以适当的倾斜。期待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做出专门的规定,修补“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漏洞,明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划分。
(文 / 陈颖 仉晓旭)

(作者简介:陈颖,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仉晓旭,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J].法学家,2013(06):81-92;175-176.

[2] 鲁丹.基于物权属性的夫妻离婚中共有虚拟财产分割问题探析[J].南方论刊,2017(12):62-63.

[3] 许一凡. 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中的分割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22.

[4] 陈伟. 夫妻离婚分割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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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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