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泉州市通政社区为例
摘 要:本文主要以案例研究法和深度访谈为主要研究方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丰富、历史悠久、特点鲜明的泉州市通政社区为例,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社区治理进行案例剖析研究,分析阐述社区与地方政府在社区参与式治理和社区赋权中发挥的作用,从个案中管见一般规律和特点,并提出优化社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治理的路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区治理;通政社区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以及相关机制的探索在学界广受关注。而“社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的核心要素,公约非常强调在非遗保护中“社区最大限度的参与”,并把保护、管理和环境实践的责任赋予了社区,倡导社区在相关文化保护的专业知识的带动下,主动参与非遗保护的活动中,与国家、企业和政府等多元主体进行互动,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升级。泉州是全国唯一的同时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大项非遗代表作名录项目的城市,所以在泉州开展非遗保护机制的研究是具有代表性意义的。通政社区位于泉州市老城区的中心位置,属于鲤中街道,历史悠久,名人辈出,拥有像苏廷玉故居、木偶剧团、金苍绣、闽南花灯、茶道火鼎公婆等多种非遗要素,其探索开展“社区治理+非遗保护”,制订了“党员巷长制”“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议制”,组建了街巷服务管理团队,同时积极发挥其传统历史文化特色,打造多样街巷文化空间,为特色古城的建设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
一、通政社区开展社区治理的主要做法
(一)通政社区基本情况
通政社区位于鲤城区中心,总面积0.12平方千米,有1 379户住户和4 089名常住人口。社区以通政巷命名,这条巷子富含闽南传统和历史文化,是明清大户人家的居住地,留有众多古厝和古宗祠堂。社区内拥有苏廷玉故居等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已改造为泉州市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传统戏剧综合传习所的原泉州木偶剧团等非遗文化遗产。
(二)“党员巷长制”
通政社区党支部在2019年开始推行“党员巷长制”,这是以网格化管理为价值基础的社区治理模式,一般以单条街巷为一个微网格,在一个微网络中,统一推选一位党员担任巷长,同时以自愿为原则组成一支以巷长为中心的服务团队。为顺利推动街巷的综合治理工作及为群众解决各种问题,通政社区坚持党建引领,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党员街巷长为模范,发挥模范的示范作用。推选的巷长一般是资深党员,有着优良的党性、高度的思想觉悟与优良品德。巷长对辖区地理方位情况熟,且和邻居关系较为熟络,吸收社区居民与群众相关意见和建设性建议,对社区各方面事务进行归纳梳理,将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向社区党组织反映,同时提出相关建议对策。
(三)“近邻式”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
有了“党员街巷长”,建立一个既具有权威性又与群众联系紧密的社区党支部,则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保障,党支部在社区的权威与话语权的提升,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合作。通政社区党支部推进“近邻式”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建设,建立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议制度,该会议由三方面构成——社区、驻区单位和“非公”企业。通过机制的制订、多元主体的联合和议事力量的壮大,更好地解决街巷治理这个最核心的议题。在“近邻式”城市基层党建共同体的推动下,社区为通政的宜居生活做了各种探索,同时也在其中融入了非遗文化传承传播的内容,如创设“睦偶九号馆”多功能共享空间,开展“四点半课堂”、共享午餐等主题活动,形成了睦邻友好的“家文化”的社区氛围。通政社区“社区党支部——党员巷长——居民户”的服务工作体系,能够在居民和社区组织之间构建沟通的桥梁,互惠互利、共商共建的邻里关系成为通政社区发展社区协调治理的基础构架。
(四)利用非遗文化赋能文旅IP
通政社区利用区域内保留着的一些古厝民居,引进民俗品牌,在保留了原有区域的建筑特色与传统古城民俗的同时,使之更具有旅游价值,让游客充分品味最有韵味的故事。通过集聚12个“非遗”代表(统竹编工艺<省级>、润饼皮制作<市级>)等,并打造苏廷玉故居古城文创成果展示厅等,进一步提升古城文化品牌。
二、通政社区推动“社区治理+非遗保护”的具体路径
(一)提升社区认同
社区认同由居民构成,其强度影响居民的社区参与度。通政巷的居民主要为老年人,许多在此居住了数十年,甚至有的世代居住,他们对这个充满历史文化氛围的地区有深厚的感情。通政社区除了加强宣传,还积极发挥基层组织的引导作用,打造公共文化活动空间,定期邀请非遗传承人举办活动,鼓励居民参与,以增强他们的社区归属感。
(二)建强骨干队伍
为顺利推动街巷的综合工作,发展通政社区协同治理模式,通政社区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党员巷长制”在社区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在“党员巷长制”中,巷长是核心,但“骨干”并非只有巷长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主要是以社区党支部为组织的管理团队,目前通政社区的党支部包含街巷服务管理团队、西街党员志愿服务队、家园守护队。如通政巷木偶书店老板康凯就是社区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骨干工作者,用自己的知识与丰富的热情经营着关于木偶文化的各种活动,除了日常组织木偶剧团剧场演出的售票活动之外,木偶书店还会不定时在书店内组织微型木偶文化演出;除了开展木偶文化讲堂之外,也会邀请各大名家表演提线木偶,在这个过程中游客可以和提线木偶老师近距离接触,询问一些和木偶文化相关的问题。
(三)强化组织赋权
组织赋权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的组织机构,也就是拥有行政权的地方政府机关,政府机关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制度化建设使社区参与力量组织化且具有其合理性,创造正式的参与通道与行政力量支持;形成有效的回应与支撑。通政社区辖区内有24家民宿,通过整合辖区民宿资源,成立民宿党建联盟,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基层党建能够与民宿产业的融合发展。同时,通政社区还在街道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指导下,积极做好辖区文化遗产保护监管工作,动态掌握文物本体安全及周边秩序、卫生环境、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社区治理路径优化
(一)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立问责与监督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加快补齐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短板,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增强社区便民、利民、安民功能。”通政社区目前在街巷党组织的建设以及党员巷长制的建设上已颇有成效,但要更加提高居民的社区治理参与机制,仍然要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治理协同机制,通过平台的建设和相关职位的设置,贯穿社区发展问题从发现到反馈再到解决全过程。目前通政社区建立了完备的党员巷长制以及配备了多支党组织志愿服务队伍,但相应人员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理当通过制度的建设去规范和纠偏,下一步应该设置相关问责制度,并且设立一个专职协调治理的工作队伍,以解决社区中可能出现的街巷长与居民之间的矛盾。对于街巷长,要进一步扩大其职能,从而对于非遗文化保护与传承能够更加具有话语权和决定权,但这也应建立在街巷长及其志愿服务队伍熟悉非遗具体事务的基础上,所以街巷长应定期接受系统治理监管业务培训,这样他们能够在走访社区各户、调查的工作过程中更加专业和高效。街巷长也应该定期考察社区中各项事务,将其中问题直接反馈给街道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效率,避免监管过程流于形式。
(二)发挥文化学者以及非遗传承人的力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依赖于文化学者和非遗传承人的共同努力。文化学者以其专业知识和前瞻视角对非遗文化的发展提供关键指导,因此,通政社区的非遗文化保护应更多依赖于高校文化学者的专业指导,使非遗传承更高效、科学。非遗传承人作为民族记忆的呈现者,代表着中华民族的工匠精神。社区应积极认可和发挥其作用,协助他们开展活动,推动非遗资源转化为实用资源,通过直接传承和规范记录,将这些充满地域特色和乡土情怀的资源贡献给未来,发挥其在文化领域的服务作用。
(三)形成全新的生活观念与社会审美,用更现代化的方式吸引年轻力量的投入
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有历史性,其与现代社会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必然会使其展现文化惰性,也就是若没有人为的力量推动,非遗作为一种过去的文化很可能会因为现实规律而退位到日常生活以外,被当下如火如荼的现实生活世界所隔绝。因此,非遗与时代,与人的理想诉求的关系,构成了难以调和的日常性矛盾。也正因为这种矛盾,必须赋予其新的文化创意,从而让非遗融入社会审美,从而构成新的生活观念,开拓出具有当代意义的审美符号,以实现对杰出历史经验的继承和可持续性发展。那么,基层政府以及相关的非遗文化保护部门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如召开辩论会、听证会等,除了听取文化学者和非遗传承人的专业意见,也要征集社区群众的意见,使这种文化创新和文化保护意识逐步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从而推陈出新,推动全新的文化产业的形成,较为成功的例子就有泉州市鲤城区的觅鲤文化创意园区及源和堂1916创意园。文化创意产业则将文化创意的思想产业化,形成经济领域中的一个产业链,这种将非遗文化融入经济产业发展的模式能够社区形成全新的生活观念和审美方式。
(四)推动非遗文化展演空间与形式的进一步多样化
非遗保护的活态展演模式是指通过文化空间和展演平台的设置,使得非遗文化能够在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进行展演和文化传播的过程,这也是促进非遗文化活态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手段。目前,通政社区的非遗活态展演主要是以木偶书店举办的微型表演、苏廷玉故居古城文创成果展示厅和各个历史故居为主,相比于这个地区所拥有的非遗文化来说实际上是不够的,所以下一步要注重非遗活态展演平台的建立,使得非遗文化展演空间与形式进一步多样化。同时也可以适当地将展演平台与非遗旅游结合起来,比如可以进一步推动“民宿+非遗”的结合发展模式。而基层政府在推动各个街道社区打造非遗展演平台的同时,也可以通过非遗文化展演平台和文创空间打造的评优评选达到宣传和鼓励的效果。
(文 / 黄铮)
(作者简介:黄铮,厦门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1]吕静,薄小钧.“非遗”传承人保护政策的再思考[J].东南文化,2018(6):6-11;127-128.
[2]飞丽花,刘茜.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政策探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2):21-25.
[3]余慧华,曾艳.我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保护研究——以天津时调为例[J].法学杂志,2014,35(4):56-63.
[4]柏贵喜,杨征.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研究——基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调查[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2(3):1-6.
[5]段超,孙炜.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思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7(6):62-67.
[6]代沁泉,熊回香,杜瑾,沈舒悦.我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研究及启示——基于“工具—主体—目标”三维框架的探析[J].情报科学,2023,41(02):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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