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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13

中小微企业合规建设的困境与对策

摘 要:中小微企业占据了我国企业的绝大多数,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微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弱,当自身出现违法行为,面对刑事处罚往往会出现困境甚至消亡。目前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事后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探索给了此类企业“重生”的机会,“事后合规”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构建“事前合规”体系,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助力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小微企业“事前合规”的建设存在缺乏官方指引、缺少可复制的经验、缺失合规的激励举措以及企业能力不足的困境。通过多个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企业负责人的重视、引入“法务+内控+合规”机制、以专项合规为基础推动系统合规的建设等,可为中小微企业“事前合规”建设纾困解难。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企业合规;事前合规;合规不起诉

一、企业合规之渊源

企业合规最早出现于美国,是目前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企业合规的内涵至少包括了三个层次,分别是遵守规则、建立公司治理体系与行政法和刑法上激励。企业合规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已有了多年的发展。缺失合规的宽大处理使得某国际知名的会计事务所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更影响了诸多第三方利益主体。而德国某跨国企业经历合规不起诉后,建立起完备的合规体系,获得了刑事与行政的宽大处理,并为其他企业构建合规体系提供了指引。近年来,我国也更加关注企业合规的建设,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孕育出丰富的成果。不过整体来看,无论是国外的合规建设经验,亦或是国内出台的文件如《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其侧重点都是对于大型企业的合规建设提供指南。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涉案企业的合规工作开展,但实务中涉及的多是中小微企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但侧重点是企业犯罪后的“事后合规”体系的建立,并以此作为依据做出宽大处理。推动企业建立“事前合规”体系,是企业长期发展的要件,也是企业违法犯罪后减免责任的重要参考。但实务中积极进行“事前合规”体系建立的往往是大型、超大型的企业,中小微企业进行“事前合规”体系建设的力度较低。

二、中小微企业合规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我国现有的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据了绝对的多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重要程度更是有着“中小微企业5678论断”,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提供了60%以上的GDP,产生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机会。因此,国家陆续出台相关的政策稳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其中“六保”“六稳”的重点内容就是保障中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从中央到各地方积极推行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也为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指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

但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合规的建设往往不会摆在突出的位置,企业的业务经营与生存的压力往往是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受制于此,中小微企业也往往不会聘用法务与合规人员。而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其进行企业合规建设的第一要务就是保证企业的经营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最重要的就是不能够触犯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制裁。刑法的制裁具有较强的严厉性,且一旦触犯刑法往往是“双罚”,既处罚单位,又处罚自然人。即便所犯罪行仅处罚自然人,带来的后果就是在刑事处罚下,责任人锒铛入狱,致使其难以开展企业的生产经营且打击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且实务中的责任人大都是创始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创始人个人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经历过刑法的处罚后企业通常会走向消亡,无益于经济的发展。即便涉案企业通过“事后合规”可以换取宽大处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乃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仅靠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构建“事后合规”所能够涉及到的企业终究是少数,且对于涉案企业能否进行“事后合规”换取宽大处理,需要检察机关结合涉案企业的违法犯罪现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多方面具体分析。

三、现有“事后合规”的处理模式探析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存在两种模式,分别是检察建议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检察建议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企业,在其认罪认罚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构建合规体系,敦促企业合规整改,从而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仅限于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而在实务中对于涉案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则是重大突破。这种模式下系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进行了积极补救减损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涉案企业的合规方案,实施合规考察期,并设置合规监管人,待验收通过后对于按照要求整改并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不起诉的模式。涉案企业“事后合规”不起诉中,检察建议不起诉的案件相对较多,而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则更为重大。两种模式下,除个别案例,其共性的特点是涉案企业所犯的罪行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认罪认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因此,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合规方案并进行督查,以此换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的“事后合规”建设是值得肯定的。

四、中小微企业合规的困境

中小微企业在涉案企业合规处理试点中占据多数,然而目前这些企业的合规建设主要集中在“事后合规”,以换取法律上的从轻或减免处罚。然而,构建“事前合规”体系对中小微企业而言面临多重困境。尽管大型企业如德国某跨国公司和某咖啡公司通过建设完备的合规体系有效规避了风险,但中小微企业受限于资源和动力,难以复制这种模式。实际上,中小微企业无需构建大而全的合规体系,应结合业务特点开展专项合规建设,并逐步发展完善。因此,分析中小微企业合规建设的困境,是推进其合规工作的重要前提。

(一)缺乏“事前合规”的指引

我国对于一般企业的设立为严格准则主义,自然人想要创办企业需要的准备事项相对简单,满足《公司法》相应的条件后进行工商登记即可。简单的准入机制之下,创始人的法律及合规意识的大小则尤为重要。因此,为使得企业在创立阶段就能重视合规的建设,有必要在企业创立初期提供一定程度的合规培训。创立对于企业创始人合规意识的提升并非是单个部门的责任或义务,需要多个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因此,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力推动下,借助社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等,采取简易的培训方式;根据企业设立的类型发放,如企业常见违法犯罪的类型等手册或采取讲堂等形式提升企业创始人的法律与合规意识,能够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做好铺垫。

(二)缺少“事前合规”的动力

检察机关主导的“事后合规”之下,涉案企业通过建立合规体系能够换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看,企业进行“事前合规”的激励程度不够,就刑法与行政法的处罚来看,企业建立“事前合规”体系在司法上缺少衔接的刑罚与行政法的减免责任条款,致使企业缺乏进行“事前合规”的动力。对于已经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涉案企业而言,能否对其适用“事后合规”从而宽大处理需要检察机关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一过程则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对企业而言也是风险。因此,确定性的责任减免条款能够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事前合规”体系的建立。

(三)缺失“事前合规”的能力

中小微企业常面临缺乏建设合规体系能力的问题,这主要源于合规建设的高成本。合规体系涵盖文化、组织形式、风险识别与应对等方面,中小微企业常因业务经营压力而忽视合规建设。小微企业往往缺乏法务人员,仅在遇到风险时才求助于专业人士。中型企业虽有法务人员,但任务繁重,难以专注于合规事宜。合规建设需高层支持,中小微企业需领导层重视与投入,否则合规体系仅具形式,难以发挥实效。

五、中小微企业合规建设的路径选择

最高人民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制定《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这是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事后合规”建设的方向。中小企业协会发布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对于中小微企业的“事前合规”的建设有了初步的规范性指引。但是《评价》的条文多为概括性的指引,仅能提供方向性的引导,缺乏量化的具体指标与行动指南。推动企业建立“事前合规”需要社会多方主体的参与,同时更需要企业本身的重视与投入。

(一)社会主体视角下企业合规建设的路径选择

从社会主体视角看,推动中小微企业构建合规体系需多方合力。检察机关应发挥主导作用,总结经验并对企业事前合规提出要求与建议。同时,与工商机构共建企业合规第一道防线,对企业创始人进行风险警示。此外,应建立社会企业合规服务机构,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联合税务、工商等行政主体及工商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主体,为企业提供合规服务,鼓励其积极参与合规建设。

(二)企业自身合规建设的路径选择

企业合规是企业治理的重要方式,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推动中小微企业建立“事前合规”体系,最重要的还是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考量。

1.企业创始人的引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创始人的个人特征有着紧密的关联,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特性,业务构成往往与创始人紧密相关,所能链接的外部资源与上下游产业资源也与创始人个人所能接触相关。创始人是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舵手,要使企业建立高效运行的合规体系,企业的负责人要提高合规意识,建立企业的合规文化与合规制度。

2.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方案,对于追求长期价值的企业而言,无论是处于初创期或是发展期的中小微企业,均应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这与多个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合规治理存在联系,而在公权力主体共同建立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成立前,企业仍需要与外部沟通,针对企业所处的行业与业务开展等情况制订合规方案。此时的合规建设应当是以专项合规为基础开展,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充分考虑该类企业容易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并正向引导,通过专项合规的建立逐步构建系统性合规体系。

3.构建“法务、内控与合规”的管理体系。法务、内控与合规三者定义不同,但存在重合之处。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更有益于三者的结合。法务的工作多是被动性的,如企业业务部门出现了对于法务的需求,法务则进行相应工作的安排。内控是企业实现控制目标的总称,合规的建设与法务和企业的内控紧密结合。将合规体系的构建作为内控的重要目标,在合规建设为基础的情况下,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结合《评价》中对于合规管理体系的要求,融入行业规范与准则,以本企业的发展目标为指引制定方案。
(文 / 霍祎)

(作者简介:霍祎,新疆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7-12.

[2]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J].中国法律评论,2021(04):1-29.

[3]王旭光.协同视域下企业合规相对不起诉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23(05):3-17.

[4]王贞会.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的制度建构[J].行政法学研究,2023(05):5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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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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