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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13

浅析隐名股东权益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

摘 要:近年来,市场准入门槛不断地降低,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来,随之带来的是隐名股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为隐名股东拥有特殊性,没有办法用现有的法律进行有效规制,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是目前面临的严峻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完善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防范和解决隐名投资的纠纷,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隐名股东;显名股东

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时代,隐名股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随之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隐名股东的群体在不断扩大,而我国现在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空白,隐名股东的权益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关于隐名股东的纠纷在不断增加。

一、隐名股东的内涵及特征

(一)隐名股东的内涵

隐名股东的概念严格的来说应当属于学术概念。虽然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却难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找到关于“隐名股东”的相关概念规定和制度实施规则。目前,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主要集中在学术界。

学术界的通说认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学者施天涛认为:“隐名股东就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的认购者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学者虞政平认为:“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其他人代为持有其股权的人。”学者李后龙、雷兴勇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形式上不具备股东的特征,但实际对公司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实际出资人。”

从上述各观点来看,虽然学术界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是都将“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和“实际出资人没有记载在登记名册”作为定义中的必要内容。除此之外,法律倡导契约自由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尽管法律对于隐名股东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因为其符合契约的自由精神,不具有违法性。

(二)隐名股东的特征

1.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要对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虽然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制度下,股东可以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或某个期限内完成对公司资本的认缴,但是这不等于股东可以对公司不出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相应的权利。

2.隐名股东的信息不对外公示。隐名股东因为各种原因,虽然对公司进行了出资,获得了相应的股权,但并不愿意将自己的相关资料信息登记在公司的章程、出资证明书等对外公示的资料中,而是选择了其他显名股东来替代自己,那么第三人便无法知晓隐名股东的具体信息。

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协议关系。在具体实践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存在书面协议,称《代持股协议》,主要是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其中含有很大的自主性,所以也存在很多双方的口头协议,但总体来说,是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彼此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在隐名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关键。

二、隐名股东存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隐名股东存在的原因

1.以规避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为目的。国家法律会禁止一部分人通过设立公司或以参股的形式参与经济活动,为了避免贪污受贿、不公平交易等情况的出现。但是被法律限制的这一部分人仍然会想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去,隐名股东随之出现。他们通过代持的手段设立公司、参与经营、获取收益,但在对外公示的信息中并没有他们的信息。

2.出于保护隐私、借助他人声誉等目的。在某种情况下,选择成为隐名股东是出于其他因素,例如保护隐私、借助显名股东的优势等方面的考量。隐名股东可避免隐私信息外露,也可借用其他专家、名人的声誉和号召力,经隐名股东与名人达成合意,由名人代持股份,由隐名股东实际经营,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更多的关注和信任,达成双赢。

(二)隐名股东存在的合理性

1.增加投资热情,活跃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是最为活跃的主体之一,自然人、法人投资设立公司也是促进市场活跃、促进经济发展的表现。如前文所说,很多投资者因为利益关系复杂,不愿将自己的投资行为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成为隐名股东会是他们很好的选择,减少他们的投资顾虑,增加投资的积极性,这样实际上是更加活跃了市场、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2.推动公司法律制度建设。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对隐名股东有相关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关于隐名股东的纠纷并不少见,因为多以协议的方式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很多是通过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来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的,这也从客观上推动了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因此,隐名股东的出现,其存在固有合理性,实际上需要社会和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当然,对于触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隐名股东,我们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平,但对于隐名股东正常的投资行为,我们对其合法的权益也应当予以保护。

三、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现状

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来看,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隐名股东权利被侵害时显著的救济途径,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况。

(一)知情权被侵害

在公司的法律制度中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对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查询,通过这些资料的分析,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起到了监督作用。但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自己的知情权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公司法》中对查阅权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查阅权主体限制为公司股东,并且股东需有正当理由,其他任何第三人都不具有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权利,这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大小股东的利益。隐名股东在登记的材料中并不属于公司股东,这个规定就限制了隐名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的权利,侵害了隐名股东的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与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损害隐名股东的利益,那隐名股东难以发现且难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

(二)决策权被侵害

股东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管理公司的权利,拥有表决权、异议权等,公司对于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应该征得大多数股东同意。正常情况下,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参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此处的股东显然是指对外公示的显名股东,其代表隐名股东进行表决。但如果显名股东没有将相关事项告知隐名股东或隐瞒部分事项,在行使表决权时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在股东会上据自己的意志带节奏、提意见,那很可能会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据此,隐名股东的决策权就会受到侵害。

(三)股权被擅自处分

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不愿向外公示自己的信息而选择别人代持,虽然对公司进行实际出资,但对外公示的公司信息登记中就只会显示显名股东的姓名、持股数量等信息,相应的证明也只会显示显名股东的信息,对于商事交易的第三人来说,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显名股东对于股份有处分权。所以当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将股权进行处分时,隐名股东的权利会受到侵害。虽然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但公司的股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许会跟随某个形势而有很大的涨幅,追究显名股东赔偿对自己造成的损失需要很高的时间成本,这对于隐名股东来说是难以预估的。

(四)第三人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显名股东在对外公示的信息中,就是公司的股东,是社会公众能看到且能认可的,这其中就包含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显名股东若对外欠债无法偿还时,其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申请保全或执行公司的股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隐名股东只能向显名股东追偿。但之所以显名股东的债权人会申请强制执行其公司的股权,大概率是因为显名股东已经没有可被执行的其他个人财产,这样无疑更加大了隐名股东追偿的难度,其权益会受到侵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挽回。

四、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隐名股东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

2011年施行、并于2014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三条条文,对处理隐名股东问题作出了规定: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要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立的《代持股协议》不存在致使合同无效的条款,那么法律就应该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应当根据约定来确定权益的归属。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了隐名股东要成为显名股东的必备要件,从另个角度说,隐名股东“浮出水面”相当于一次股权的转让,即司法解释并没有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存在。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显名股东擅自处置隐名股东的股权,善意的相对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显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主要目的是保护相对的第三人的利益。

(二)隐名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的法律建议

1.提高立法的位阶。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于隐名股东的司法解释比较简单,仅仅是对当前出现的争议较大的点作出回应,并不全面、系统,实际上并不能较好的解决隐名股东相关法律纠纷的。对于隐名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应当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给隐名股东相关法律问题的纠纷提供更完善的解决途径和保障。

2.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采用隐名股东这一概念,而是称其为“实际出资人”,但公司的股东本身也是实际出资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隐名股东,其法律地位是不清晰的。法律应当在条文中明确隐名股东的概念,对成为隐名股东的对象进行限制,对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作出必要的规制,能够让投资人在选择隐名投资时受到约束,并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寻求有效的救济。

3.修改现有的司法解释。最新的公司法还未出台,而立法又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要求比较严格,对于一个新的概念从无到有的出现在法条当中绝非易事,因为法律条文对于生活中方方面面的影响是很大的。但是司法解释相对于法律条文来说,其制定和修改相对容易、快速,且更容易贴合实际,能更好、更迅速地适用到实际的纠纷问题中。司法解释可以针对隐名股东容易受侵害的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其权利免受非法侵害,还可以阐明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本文认为,隐名股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但是目前的法律依旧缺乏对其实施有效保护,因为其拥有特殊性,所以无法适用一般的股权投资规则,同时,还会有很多居心叵测的人想以此来规避法律的监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本文通过隐名股东的定义以及其特点,分析了隐名股东的存在及合理性,总结了隐名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但是,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文 / 郭悦)

【作者简介:郭悦,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参考文献

[1]罗俊.隐名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江西:南昌大学,2017.

[2]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14:230.

[3]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J].法律适用, 2003(08):69-72.

[4]李后龙,雷兴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J].法律适用,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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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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