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经济 > 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及障碍
2024
06-13

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及障碍

摘 要: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且有着时代背景的制度。目前,我国超前消费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过度负债的人群不断增多,法院存在大量执行难或无产可破的案件。这就亟需一项合法合规的市场退出机制,给债务人基础的生活保障,给债权人稳定的还债预期。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一直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障碍。因此,本文针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背景的现实考察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障碍进行剖析并给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现实基础;障碍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一)超前消费的观念出现与信贷业务的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和消费观念的转变,超前消费现象增多,信贷行业随之繁荣。然而,人们负债率的上升及缺乏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应对高债务风险,成为一大隐患。如“山东辱母案”所揭示的,社会缺乏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让背负高债务者难以恢复正常生活。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信贷机构可能无限追责债务人,导致暴力催债等社会问题。个人破产制度的存在,能使债务人在满足条件后承担有限责任,并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同时促使信贷机构优化风控系统,减少坏账问题,为金融市场提供稳定环境。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

(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迫切需要

我国目前还存在大量执行不能的民商事案件,这将大大损害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越来越多企业、自然人参与到市场的潮流中。然而相比企业可以建立一套完备的风险抵御机制,自然人的抗风险能力要弱很多,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让自然人无法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

周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谈到了执行不能问题。民商事案件中,约有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的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确无清偿能力。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生活中背上了沉重的枷锁,法院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刻监督着被执行人的执行。如此下来,债权人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清偿,从人权保障角度分析,债务人的不定期失权状态对其也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贫富差距的调节与社会稳定的需要

个人破产制度是贫富差距的调节器。若从谁过错谁担责的角度上考虑,在信贷双方交易时,双方均存在着过错。债务人因不能如约履行债务要承担过错责任,债权人则是因为借贷时误判了对方有如期履约的能力而承担责任。过错的代价就是所遭遇的损失应当在双方之间分配。个人破产制度就是将债务人的违约成本通过法定的方式转移到债权人一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财富分配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稳定的需要。债权人往往是强势的一方,而资不抵债的债务人往往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让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免除一部分债务,能够缓和并化解很多社会矛盾。根据调查统计,美国每年通过个人破产豁免的债务金额比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还多,个人破产制度大大降低了债务人的失业率、死亡率,为他们重新进入生产生活提供了保障。个人破产制度虽然不能使人们富裕,但能够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活,消除因破产带来的绝对贫困,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个人破产制度现存的障碍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困境与障碍。截至2023年7月,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我国失信人数高达830万人。这些数据还只是尚被统计了的数据。其中大部分人是满足“诚实而不幸”申请破产的标准的,由于缺乏制度的支持,导致他们不能重回正常的生活。因此不能有效的解决他们的个人债务清偿问题,会导致他们又上了“诚信黑名单”。这种恶性循环是极其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因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健全

随着信贷行业的发展,我国近些年已经有了一些基本个人信用制度。很多信贷金融机构借用个人征信系统、金融信用信息、财产登记信息等制度来判别个人的信用状况。这套制度尚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信用收集对象范围较小、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过于单一、服务机构的公信力不足、公众个人信用意识淡薄等。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信贷与个人信用应该是息息相关的。当前,我国个人信用的评价机制在信贷中没有发挥出全部的效果。在商业银行对个人的贷款中,商业银行往往不是参考个人的信用评价给个人贷款,而更多的是取决于对方的抵押担保方式。即使信用好,缺少抵押担保财产的企业或个人往往很难融资。这就繁荣了一批如P2P、网贷等小额贷款的个人融资渠道,由于这些个人融资渠道的保证多源于传统的熟人关系。这也将滋生出了一批非法的民间催债业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
另外,我国的信用修复制度还不够健全。对于上了信用“黑名单”的人员,往往采取了限制出行,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等手段进行惩戒。但上“黑名单”容易,下“黑名单”难,缺乏了相应的复权制度,使得一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永远停留在了“黑名单”上,套上了限制的枷锁,使得他们很难再重回社会正常生活中。

(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查明个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是个人申请破产的前提。在个人破产制度发达的国家,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较为完善,法院容易获取到更真实、更准确和更完整的个人财产信息。企业破产制度有一套完善的财产查询系统,企业财产可以通过财务会计制度予以记录,但个人财产却有较强的私密性和隐私性。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人喜欢存放大量的现金,现金交易难以被追踪,很难被财产系统所监察,导致了个人申报财产的不准确。

此外,在传统中国家庭中,个人财产往往与家庭财产混同,没有清晰的分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5条规定,我国家庭财产制度为约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虽然“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在实践与理论界达成了普遍的共识,但是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高度混同,给个人财产的分割和执行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三)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

虽然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但城乡经济差距依然显著。在农村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时,需特别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生活的重要性。土地作为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若将其纳入破产财产,将剥夺其基本生活保障,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然而,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对债权人又显失公平,可能导致信贷市场对农民的歧视,限制其融资能力,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失权功能难以发挥。因此,如何在保障农民生存权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个人破产制度在农村实施时面临的一大难题。需要深入研究并设计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以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在农村的顺利实施,既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信贷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三、破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障碍的策略

(一)优化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还有待优化,完善信用记录信用共享机制,健全个人信用评价机制。第一,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提高信用信息采集的准确度。第二,完善评价的方法,可以借鉴参考美国的FICO信用评价机制。第三,培养全民个人信用意识,加大建设信用服务的基础建设,将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纳入到全国信用共享平台,营造良好的商业金融氛围。

在信贷市场方面,完善信贷市场的管理规范。加强信贷的监督强度,认真审核个人信贷的条件。从重抵押担保、私人关系的市场转变为重个人信用的市场。根据不同消费者的信用额度调整贷款额度。将信用作为激励机制,将失信约束作为处罚机制。

在信用修复方面,探索建立了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一是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二是落实国家有关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明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公示信息有误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当事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修复信用信息;免责考察期限届满,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个人财产查询渠道

搭建一个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体系。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应以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为主体,利用互联网平台为载体,配合个人信用的评价机制,形成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评价指标,可以降低个人与个人、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在现金使用方面,实施大额交易备案制度,形成明细可追的支付体系。根据2022年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每日每次取5万元以上的客户,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通过银行负责人审核后才可以支付,可见已有相应的制度对现金交易进行监管。只要做好储蓄机构和个人破产制度的对接,就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利用现金交易来欺诈破产的现象。

最后,要明确家庭财产的处置规则。共同制财产的家庭,可以参考《美国破产法》的经验,夫妻如有一方申请破产,则夫妻共同财产都纳入到破产财产中,一方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保留必要的抚养费、赡养费,将这一部分费用纳入到豁免财产中,以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应对这部分财产有所限制,不能享受较高品质的生活需求,如子女不能就读私立高校。

(三)解决在农村实施的理论难题

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允许权利主体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收益。既然允许其流入市场交易,必然会削弱其社会保障的功能,并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没有理由不纳入到破产财产中。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来说非常重要,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给予农民的特殊保护,反而不利于他们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同于企业的破产,农民作为自然人,个人的申请破产并不会导致人格的消失,还可以继续参与到生产劳动中还债。参照《德国破产法》第314条,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变卖破产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只要在一定期间内向债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样既兼顾了农民的生存保障又平衡了债权人的利益。

四、结束语

从社会经济进步的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是商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声。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就有了个人信用的标尺,经济活动就有了预期,经济市场就有了基石。它给了破产个人在不确定的经济活动中确定的兜底保障,让他们有机会重新进入到社会生产活动中。虽然我国已有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丰厚土壤,但是也存在很多障碍,需不断地去破除这些障碍,使得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尽早地出台,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文 / 王治泊)

(作者简介:王治泊,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商法。)

参考文献

[1]李曙光.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J].政法论坛,2023,41(05):73-86.

[2]徐阳光,曾志宇.个人不良贷款视角下的个人破产制度[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02):105-110.

[3]汪青松,张汉成.论平衡性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23(01):135-144.

[4]高丝敏.论个人破产“看门人”制度的构建[J].法治研究,2022(04):29-41.

[5]宋珊珊.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障碍[J].对外经贸,2016(10):124-125;127.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我们依托《大陆桥视野》杂志的优质、独家资源,传递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各方信息,展示专家、学者、从业者针对大陆桥和丝路经济带建设的观点和言论,希望能够为推动丝路经济带的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留下一个回复

你的email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