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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6

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研究

摘 要:数字化贸易是当今世界贸易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在数字贸易背景下,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数据传输所涉及的利益博弈日益凸显,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面临缺乏统一标准、数据安全标准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冲突,以及缺乏国际监管合作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WTO框架下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平衡数据安全与贸易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同时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监管合作,为跨境数据流动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数字贸易;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国际合作

一、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数据跨境流动的概念

跨境数据流动指在数字贸易中,数据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过网络等技术手段跨越国家或地区边界进行传输和交换的过程,涉及各类数据类型,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上将跨境数据流动的概念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跨国境运输、处理和存储数据,即数据通过网络等方式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传送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涉及个人数据、商业数据、科研数据等各种类型的信息。这些数据可能以各种形式跨越国界,包括跨境网络传输、云计算服务等。第二类是数据可由第三方主体访问,即尽管该数据并未真正跨国界,但仍可以被来自其他国家的主体访问。这种形式的跨境数据流动为全球合作和合规提供了机会,并支持国际间的商业发展和知识共享。

(二)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的主要发展态势

在数字贸易时代,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内容。由于数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呈现出差异化发展的态势。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对数据流动的规制必然会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在数字贸易时代,数字技术与贸易模式深度融合,数据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不断凸显,跨境数据流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活跃的要素,而数据流动规制的差异会对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产生不利影响。故在数字贸易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进行协调。

各国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国家间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差异;二是各国对数字经济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问题的差异。

1.不同国家之间对于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差异。从世界贸易组织(WT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来看,该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具有普遍性。其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对跨境数据流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部分规定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第二,允许自由流动;第三,允许跨境使用。虽然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各国对此却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美国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欧盟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在“维护创新”方面;日本则认为其主要体现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从这些不同的理解来看,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各自不同的理解。那么,在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差异就很容易理解了。

2.各国对数字经济中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问题的差异。随着数字技术与贸易模式深度融合,国际贸易越来越依赖于数据信息的跨境流动。对于各国而言,数据是其生产要素之一。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和标准两个方面。对于前者,主要涉及跨境数据流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等问题。后者则主要涉及数字经济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包括是否要促进数据流动、如何促进数据流动及如何对数字经济中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等。

二、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面临的困境

(一)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缺乏统一标准

贸易协定是一种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国际贸易法规,在处理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对于数据的跨国流动形成了壁垒,因此,需要通过国际法规来调整。

当前,仅有国家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地区贸易协议可有效缓解跨国境数据流动壁垒。但是,这一效应仅适用于该协议的缔约国,并且对该地区以外的国家具有歧视性。同时,大量区域性贸易协议的出现,致使国际间的数据流动法律规范系统不完整,制约着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也削弱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威,使得国际数字化贸易一体化市场支离破碎。这就要求国际社会通过强化多边贸易准则的谈判与磋商,加快国际法律规范的建立,从而实现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构建全球统一市场。

(二)数据安全标准与贸易自由之间存在冲突

数字贸易是指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数据交换、共享和传输。其实质是信息数字化,包括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存储等。在数字贸易中,数据作为数字贸易的核心要素,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必然选择。在数据流动的过程中,数据的流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都有权对跨境数据进行审查,以实现对数据流动的有效监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各国在数据流动过程中对跨境数据进行规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

在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存在“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原则。“个 人信息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据处理过程中保障个人信息的保护;二是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三是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在数字贸易中,这种要求过于严格,会对跨国数字贸易产生巨大影响。例如,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和共享性,世界各国都掌握了海量的电子商务数据。如果这些数据不加限制地流向国外,则可能导致本国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此外,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技术和文化差异,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欧盟,由于受到其国内《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限制,跨境数据流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在美国,其《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美国建立公司或投资于美国公司时的投资和并购。

因此,各国在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考虑到国家利益和本国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到数据流动对于各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缺乏国际监管合作

一项行之有效的法律能否取得贯彻实施,很大程度上依托于执行监管机制的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跨境数据流动的日益普及,数字技术逐渐成为世界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目前的国际贸易体制还不能完全满足跨境数据流动的要求,从而引发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问题日益凸显。要破解这一难题,单倚一国之力显得捉襟见肘,必须加强对跨国数据流动的监管。

但是,由于实际情况,各国在处理跨境数据流动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全球性的跨国数据流动管制机制。这就导致了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手段的分散化与重复性。譬如,美国在数据跨境监管方面有较为宽松的规范,较早就展开了对全球范围内的治理机制的探讨,因此,除个别国家、企业及部分敏感信息以外,跨境数据的流动是比较自由的。而欧盟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制,主要集中在数据主权与隐私保护两方面,实行了严格的管制规则。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的跨境流动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有必要对此作出积极的应对。但是,当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跨国数据流的国际法律规范,也没有一个全球性的监督和协调机制。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全球统一的跨境数据流通监管系统。

三、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坚持在WTO框架下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要打破跨国数据流动壁垒,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就必须对跨境数据流监管机制进行反思,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标准。鉴于世界贸易组织在维持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可考虑在WTO框架下制定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在制订国际数据流通规则的同时,我们还需要遵循若干原则,以促进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并维护各成员国的利益。首先,规则应该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确保数据在跨境流动过程中受到适当的保护。其次,应建立开放、透明和非歧视的市场准入机制,为各国提供公平和平等的条件。同时,还应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侵犯和盗窃行为,以鼓励创新和技术交流。此外,制定规则时还应考虑到数据本地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过度限制跨境数据流动。

因此,在推动跨境数据流动和数字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制定国际统一的规则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这对于实现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平衡数据安全与贸易自由的跨境数据流动

为了推动加强国际数字贸易合作,并响应WTO电子商务谈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策略来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数据规则的讨论,并主动合作进行跨境数据流动;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安全例外规则,对涉及安全敏感的特定领域进行必要的保留与排除。

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不同价值导向,我们可以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全面考量各国建议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全球规则的讨论,实现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目标,共同促进数据安全。同时,面对部分国家对我国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和本地化要求,我们也应该直面挑战,通过谈判来协调不同的价值取向,推动建立适应大多数国家利益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三)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监管合作

世界各国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目标和法律措施存在差异,这给跨境数据流动的可预测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不同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受到了数据跨境流动的重大影响。例如,美国利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使亚太地区形成了一个数据流动圈,并努力构建了高标准的数据流动规制体系;欧盟则基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实践优势,成为各国制定国内数据保护标准制度的标杆。尽管美欧在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方式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上存在差异,但从合作的方向来看,它们使得数据保护和治理的法规政策趋于统一和兼容。

在现有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基础上,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借鉴他国的经验并加以本土化,吸收优秀先进规则并实现互通和互认,逐渐融入跨境数据治理的国际环境中。同时,我国需要促进开放合作,拓展互利共建,并积极推动建立起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体系,以实现跨境数据流动的可持续发展。
(文 / 郭新悦)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康颖琪.RCEP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分析与中国应对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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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时敏.跨境数据流动“二元规则”与我国应对[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20.

[5]赵梓杰.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规制[D]. 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23.

[6] 张相君,易星竹.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挑战与中国因应[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7(03):102-113.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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