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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6

论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责任主体之认定

摘 要:在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纠纷中,存在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主体不定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中,仅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转让股权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在理论界对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说法,这一现象亟待解决。笔者认为,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责任应由转让人无条件承担,受让人在考虑其主观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是否承担责任。

关键词: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善意

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纠纷存在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主体不定的问题,该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中,仅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等作出了规定,但未涉及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的问题。而在理论界,对于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存在出让人完全责任说、受让人完全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别对待说等观点。

本文在对司法实践案例、理论界主流学说以及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后,发现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学界不同观点的争论导致实践中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无法明晰。因此,本文在总结分析实践与理论中的相关观点后对于以上问题试图提出在实践中更为适用的解释,以统一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分歧,以致更好地解决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纠纷带来的问题,并且统一司法裁判。

一、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责任主体之问题检视

通过在北大法宝以“抽逃出资”为标题、“股权转让”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对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首先,关于出让人是否承担责任,法院主要持肯定态度。法院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其责任并不因此而消除。例如在茅某、刘某等与A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抽逃出资后将瑕疵股权转让,其仍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善意受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各法院的裁判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即使受让人善意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在王某与周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对出让人抽逃出资的行为不知情,其作为善意的受让人仍然需要对欠缴的出资进行补足,只是嗣后可以向转让股东追偿。但有的法院认为善意受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在B公司与陈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受让股东在受让股权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由于抽逃出资与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区分不清,导致承担抽逃出资的主体也不同。认为抽逃出资不同于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在判决中往往会基于此提出让受让人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此时仅由出让股东对公司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而认为抽逃出资可以被包含于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则会进一步考虑受让股东是否知情,若知情则受让股东将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二、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责任主体之学理回应

抽逃出资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如何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除了在实践中有所分歧,在理论中也有争议。

(一)相关理论学说

1.出让人完全责任说。该说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法定性,并不因为股权转让而豁免或者转移其出资义务,对原公司的赔偿责任仍然由出让人承担,而无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人是否有欺诈行为。此时,受让人并不因为受让了抽逃出资股权而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受让人完全责任说。该说认为无论瑕疵股权转让的情况为何,都由受让人承担责任。并且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的不仅仅是财产权,还包括了成员权,受让人因此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那么就不能仅享有股权给其带来的利益,还要承担股权背后的义务,并且不能以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此外,当受让人完成相应的转让程序后,对于外界而言其即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转让股东因为股东名册已经变更,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3.连带责任说。该说认为若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让人抽逃出资,或者其不知道,但未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应当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若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也不能对抗善意的公司债权人,受让人仍然需要在出让人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区别对待说。该观点主张,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让人抽逃出资,则由受让人先承担责任,不能承担的部分再由出让人补充承担。但若受让人因为出让人刻意隐瞒其抽逃出资而受让股权,则受让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或者达成新的合同,此时受让人就无须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只由抽逃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上述理论学说之评析

1.出让人完全责任说违反了商事外观主义和公示公信原则。受让股东受让股权后经过法定程序将会记载于股东名册,债权人可能会基于相信公司或受让股东的能力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权人对此登记有信赖利益,若此时仍然由出让股东承担责任会对工商登记机关的公信力产生冲击,并且也不利于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受让人完全责任说有悖于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公司由于股东的出资对股东享有债权,该债权不同于民法上的普通债权,原因在于其具有法定性,股东的出资义务源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若仅让受让人承担责任则有悖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并且在受让人由于出让人的欺诈而受让股权的情况下,若让受让人承担责任,出让人却轻易的避免了因其错误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将会有失公平。

3.连带责任说不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该说下即使受让股东是出于善意,对于转让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不知情也依然要承担责任。这种情况过于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导致了对股东利益的忽视,使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处于不平衡的境地。

4.区别对待说最具合理性。该观点对于不同情况采用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受让人恶意时着重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在受让人善意时,既保护了善意的受让人,又让抽逃出资的出让股东对此承担责任,也保护了债权人。

三、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责任主体之合理认定

(一)出让人是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的适格主体

首先,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出让人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人,抽逃出资后所产生的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侵害都是由出让人的行为造成的,故其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出让人根据认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当出让人抽逃出资即违反了与公司的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责任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转移或豁免,因为该责任具有身份性和法定性。最后,让出让人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若出让人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其抽逃出资的责任,则在实践中会出现大量瑕疵股权转让的情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二)受让人根据其主观意识在不同情形下为责任承担主体

抽逃出资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继承了出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取得股权和股东资格。经过相应程序后受让股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对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言,被登记的股东就成为其确定的权利主张对象,所以由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具有合理之处。但不能一味地仅在意对第三人的保护,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需要依据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对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1.在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况下,一种情况是受让人明知出让人抽逃出资,而仍然受让其股权,则表明其自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受让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此审查义务的要求并不严苛,只需做到形式审查即可,倘若受让人连基本的形式审查都未进行,则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为其重大过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与出让人一起对公司债权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在受让人善意的情况下,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抽逃出资,换言之,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这时就可以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在受让人善意的情况下,如上文所述,在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但本文认为即使受让人善意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员对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并不清楚,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债权人向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的股东提出请求是较为实际的选择,但毕竟此时受让人为善意,应当赋予受让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出让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当受让人善意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四、结束语

抽逃出资规则自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一直争议不断,而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问题由于立法不清、理论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关于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存在出让人完全责任说、受让人完全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区别对待说的观点。对此,本文认为让出让人承担责任几乎在理论与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共识,而对于受让人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应当从“善意”入手,确定受让人的责任承担。

目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即将施行,但是其中有关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责任承担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因此本文以此为研究命题进行分析,旨在通过明确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责任主体,为未来的抽逃出资规则的解释和应用提供一定的思路。
(文 / 伍思怡)

【基金项目:2023年度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名称:公司法中责任条款的功能定位与体系协调(项目编号:04M2023026)。】

(作者简介:伍思怡,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公司法。)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7.

[2]王振民,吴革.公司股权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9.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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