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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6

商标平行进口的侵权认定

摘 要:当一个商标在多个国家成功注册,并得到相应知识产权法的庇护时,该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主体,会生产并销售带有此商标的特定商品至全球各地。当这些特定商品从一个国家被进口到另一个国家进行销售时,这种行为被称为“商标平行进口”。然而,关于这种平行进口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看法,各国法院的裁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标平行进口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原则。因此,在实际司法操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不同的理论解读,各个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存在显著的差异。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一、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商标平行进口特指带有某一特定商标的商品在国外制造后销售其他国家,并且与在一国国内制造的同样商品在市场上展开竞争。换言之,在多个国家合法注册的商标,其权益受到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某一方未经特别许可,就将这些已在一国合法生产和销售的特定商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进行销售,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作商标平行进口。这种进口行为往往涉及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以及国际贸易等多个复杂的法律领域。

二、商标平行进口原则

(一)权利穷竭原则

在商标法中,是指一旦商标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应用于某一商品上并将该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该商品的后续流通,包括消费者的使用、经销商的销售等,均不再受商标权利人的控制。换言之,商标权利在商品首次销售后即告“穷竭”,商标权利人无权再对商品的后续流通施加限制或干涉。

这一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国内权利穷竭、区域权利穷竭和国际权利穷竭。国内权利穷竭指的是在一国范围内,商标权在商品首次销售后即告终止;区域权利穷竭则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经济或政治区域内;而国际权利穷竭则是最为宽泛的概念,它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一旦商品被商标权利人首次售出,其商标权即告穷竭,后续流通不再受限。这些不同的穷竭范围反映了各国或地区在平衡商标权利保护与商品自由流通方面的不同立场和选择。

(二)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

即一个商标仅在其完成注册手续或被承认的特定国家内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而在未注册或未获得承认的国家,该商标则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并且这些国家没有义务承认或保护其权益。基于这种地域性原则,一个商标若在某一国家进行了注册,则它只在该国法律的保护范围内,而这种保护并不会自动延伸至其他国家。因此,商标权的保护和承认是具有明显的地域界限。

三、商标平行进口中的侵权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国专利领域对于平行进口所采取的国际权利穷竭立场,即一旦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同意后在某国市场上销售,其专利权在该国即告穷竭,后续平行进口不再侵犯专利权。然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以下简称 《商标法》)中,我国并未就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或明确其法律地位。

尽管如此,从学术角度来看,我国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于支持商标平行进口的国际权利穷竭原则,并对商标平行进口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他们认为,商标平行进口有助于促进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时,仍须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商标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来进行综合判断。这包括考虑商标的注册情况、使用方式、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等因素,以确定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虽然学者们的观点为商标平行进口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但具体的法律适用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裁决。

当前,法院在处理涉及商标平行进口的案件时,主要依据《商标法》来评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对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过多阐述,而是侧重于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进口和销售环节中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商标权。特别是当平行进口的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前经过了进口商的某种改动,例如更换包装等,改动导致进口商品与国内市场上原有的同商标商品在实质性特征上存在差异时,法院有可能会认定这些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同样的,如果在店铺装修、品牌营销、推广宣传中不恰当地使用商标,这也可能被视为商标侵权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在实际案件中对商标平行进口可能带来的商标侵权风险进行了规制。

(一)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要求,商标的合法使用需满足两大关键要素。首先,商标的使用是出于商业目的或商业活动,即是为了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或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其次,商标的使用必须能够清晰地指明商品来源或服务的出处。商标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消费者辨识不同产品或服务,并为其所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指引,向消费者传达产品或服务信息,提高消费者购买欲,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同时,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和信任也提升了他们的购物效率,减少了寻找合适产品与服务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确定商标侵权需要多个步骤,需谨慎处理。首先最重要的就是确认是否存在商标被实际使用的客观情况。若缺乏这一事实基础,便无从谈起商标侵权。同时,明确地将“非商标使用”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而所谓的“平行进口”,即在多个国家合法注册的商标,其权益受到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某一方未经特别许可,就将这些已在一国合法生产和销售的特定商品再次进口到另一个国家进行销售,这些行为由于具有商业性质和能够标志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

(二)混淆与实质性差异

商标作为一种标识,其主要功能是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利人通过在商品和宣传活动中使用商标,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或服务归属于商标权利人的信息。由于各国的国情、政策的不同,判断标准也不同。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混淆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商号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时,也将混淆可能性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判断平行进口案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在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以及这种差异是否会对被侵权品牌在国内的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影响。由于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都贴有相同的商标,商标权利人应该有权禁止该产品的平行进口,或者要求平行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明确的标识和申报。例如,可以通过加贴标签等方式将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原有产品区分开来,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区分。

尽管每个平行进口案件的具体情节各不相同,但作为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关键准则,实质性差异的概念在各个案件中都具有灵活的适用性。在进行实质性差异以及混淆可能性的评估时,我们可以参考多种因素,如产品之间的相似性、服务所属的类别、消费者的关注度以及商标的显著程度等。为了更全面地分析,我们可以检查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正品在多个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包装、成分、含量以及售后服务等。

(三)是否存在合理抗辩

1.合法来源抗辩。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进行合法抗辩。具体来说,如果销售者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意识到也不应当意识到所销售的商品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同时,销售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进货单据、交易记录等,以证明其商品来源合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只需立即停止其涉嫌侵权的行为,而无须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然而,此处的“合法来源”并不应仅仅局限于购买方式的合法性。即使商品是通过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渠道购买的,但如果购买方式违反法律,如走私,这并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商品的来源、购买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购买方式的违法性不一定直接导致商标侵权,但销售商仍应确保其销售的商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如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被证实侵犯了商标权,即使其购买方式是合法的,也不能免除其商标侵权责任。因此,销售商在进货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所售商品的合法性。

在平行进口案件的合法来源抗辩中,有一个常见的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观点,即有统一质量标准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商品,消费者会对该产品形成相似的信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通常不会对这些产品的实际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基于这种情况,可以认为这种平行进口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标识商品的来源,而在这种情境下,商品的来源标志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2.指示性抗辩。尽管《商标法》没有明确界定商标指示性使用的概念,但普遍观点是将其视为正当使用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也持类似观点。当第三方使用商标的目的仅限于向消费者明确其作为经销商所涵盖的业务范畴时,这通常被视为一种主观上的善意行为。在客观上,这种使用方式也应当是必要且恰当的。所谓“必要性”,指的是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向相关公众传达标志信息的唯一有效途径。举例来说,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避免通过过分突出商标的方式(如放大、加粗、改变颜色或字体等)来吸引注意。同时,在使用频率上,商家也不应大量重复使用其未获得授权的商标,以免被认为使用方式不当。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商标的使用既符合商业惯例,又不会误导消费者或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3.其他抗辩。侵权抗辩有多种不同的展现方式,如“不损害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或“仅存在形式上的差异”等。如商标依然清晰地标示着产品的来源,或者商品的质量始终得到保证等。

四、结束语

商标平行进口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产物,并在我国消费市场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应制定符合国际社会发展趋势、适应国情的商标平行进口制度。本文通过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概述和分析,可以为我国未来的商标平行进口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这将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商标平行进口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法的,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可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文 / 喻琪)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樊子源.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裁判标准——基于商标功能的视角[J].中华商标,2023(06):73-78.

[2]朱文龙.平行进口纠纷中如何识别商标侵权风险[J].中华商标,2023(06):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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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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