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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8

差异化定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完善

摘 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给广大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差异化定价的行为遍布于购物、交通、住宿、旅游等各个领域,一方面,侵犯着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鉴于此,本文从差异化定价的含义及特征出发,探究差异化定价的性质,找出差异化定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所在,从而给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差异化定价;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

一、差异化定价概述

(一)差异化定价的含义

关于差异化定价的含义,目前学术界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学者魏书缘认为差异化定价是指以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数据为依据(主要包括价格承受力、支付意愿、习惯偏好等)进行搜索与分析,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同售价,并且该售价差别并非因成本差异。学者贺桂华、尚玉萌认为差异化定价是指基于算法,实现了对不同用户进行不同定价,由此引发的价格差异现象。而笔者认为差异化定价是指经营者通过大数据收集并分析消费者的浏览记录、购买记录、收货地址、适用设备、商品价格筛选区间等信息,再利用信息技术对消费者实行同物不同价的行为。

(二)差异化定价的特征

1.差异化定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差异化定价是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由于算法技术运行的不透明性,所以导致差异化定价具有隐蔽性。通常来说,实施差异化定价后,消费者是很难识别和发现的,往往会陷入互联网给自己提供了便利的信息茧房。

2.差异化定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差异化定价行为是经营者通过算法技术对消费者的以往消费时间、消费金额、消费产品等信息的精准把握,从而深入了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进而实行差异化定价行为。由此可见,相较于传统的商品定价,差异化定价更具针对性。

3.差异化定价负面影响范围较广。一方面,互联网交易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差异化定价会使交易范围变广,从而导致受害者的范围变广;另一方面,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一旦消费者知晓自己被差异化定价的情况后,一部分消费者会利用互联网发表过激的言论,不仅影响消费者对互联网交易的信任度,还会妨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差异化定价的性质界定

1.价格欺诈说。“价格欺诈”从字面意思上来说,就是经营者故意虚构商品或服务价格,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从而接受该价格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差异化定价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欺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价格对消费者实施差异化定价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规定,明确了价格欺诈的概念,即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上述条文都表明,将差异化定价理解为价格欺诈行为更为合适。目前,在学术界,以邹开亮、彭榕杰、刘佳明等为代表的学者也赞同将差异化定价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

2.价格歧视说。所谓价格歧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经营者对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同的价格,即同物不同价,往往会使经营者获得更多利润。有学者认为差异化定价是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利用算法技术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进行分析,同时利用老顾客的信赖和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对同一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定价的价格歧视行为;也有学者从差异化定价的客观特征出发,认为差异化定价是通过算法技术对用户画像后,对不同用户进行不同定价,由此引发的价格歧视现象;也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认为差异化定价本质上是一种同物不同价的价格歧视行为。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认定差异化定价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更为有利。

3.算法权力结果说。目前,学者廖建凯认为差异化定价的出现是算法权力导致的。其实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在使用某种App时会弹出“是否同意获取通讯录等”条款,这种条款看似赋予消费者一种选择权,但实际上如果你点击“否”,你便无法使用该App及相应服务。另外,目前各种平台都会向消费者推送产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都是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后而推送的。但算法权力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技术,规制起来往往困难较大,因此,将差异化定价认定为算法权力滥用还有待商榷。

二、差异化定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一)现行法律对差异化定价行为的适用标准模糊不清

目前,虽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与差异化定价行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性,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针对差异化定价行为的具体规制过于笼统与流于形式,很难产生社会时效。从《反垄断法》看,价格歧视的主体需要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然而,差别化定价是经营者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实行的差别定价,难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此外,在《反垄断法》中普通消费者还没有成为价格歧视的对象,实践中受到价格歧视的对象一般都是普通消费者,而非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如果价格歧视的对象范围仅限于经营者,那么将很难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来看,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无论是《价格法》中的公平原则,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这些原则性的条款并没有具体规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形式,具体操作起来困难重重,消费者也很难得到救济。

(二)差异化定价行为的监管与救济机制不够完善

1.差异化定价行为的监管机制落后。一方面,差异化定价行为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市场经济运行、价格调节机制等多个领域,但没有专门的监管主体。因此,当差异化定价行为出现消费者寻求相应部门处理时,就会出现部门之间为了各自利益而推诿拖延的问题;另一方面,差异化定价出现在互联网交易中,而互联网具有范围大、多变性等特点,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发展。

2.差异化定价行为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关于消费者的救济主要有以下两个困难:(1)消费者取证困难。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差异化定价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很难发现自己被差异化定价,并且经营者会以保护消费者隐私和购买时间不同等理由不对外公布,这就导致就算消费者最终发现自己被差异化定价,但仅仅依靠自己所拥有的购买记录很难证明经营者存在过错;(2)消费者维权成本高且维权意愿低。目前,差异化定价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主要体现在住宿、购物等方面,由于这些领域涉及金额不大,若消费者选择维权往往需要比交易金额更高的费用,这就导致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增加,从而降低其维权的意愿。

(三)算法技术存在一定的风险

差异化定价行为的出现本质上是算法技术具有风险的结果。

1.算法技术不透明。算法技术是由平台进行操作的,平台会将消费者个人信息植入到算法技术中,然后根据一定的程序运转得到经营者所要的结果,而消费者对此并不了解。当我们需要使用某种App时,我们会直接输入手机号注册,却忽略了我们会因此成为被差异化的对象。

2.算法技术不中立。算法的运作过程在技术上其实被看作算法黑箱。算法输出信息看似是客观的结果,但经营者会对数据进行动态分析预测,导致算法输出结果带有偏见。例如算法设计中加入了消费者对价格接受度分析,加入了消费者的喜好,这将会导致算法设计过程中就充满了偏见。

三、差异化定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应予以完善。在此基础上,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其次,基于对“独立人格”的界定,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中对“人格独立”的权利予以规定。

2.扩大《价格法》对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制。本文从差别定价的实质出发,认为其属于不合理的价格行为,应受到有关价格管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从《价格法》的角度看,在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界定的同时,应尽可能地拓宽其适用范围,避免单纯地以扩张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价格法》第十四条将“其他经营者”纳入《价格法》,使其在遭受差别价格或遭受欺诈后,才能直接受《价格法》调整,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创新监管方式与救济机制

首先,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建立全国统一的大数据监管部门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交易方式的转变,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差异化定价等。因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规范这一领域。针对我国当前多部门监管的现状,建立这样一个机构不仅可以避免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弊端,还能更有效地应对大数据带来的挑战。其次,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以适应技术的发展。可以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大数据工作管理平台,公开监管大数据的情况。同时,对经营者的定价行为进行实时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差异化定价等问题。这种创新的监管方式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后,完善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也是解决差异化定价问题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多个互联网法院,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法院提请立案起诉。借助互联网法院的专业、高效、便民机制,消费者可以更方便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差异化定价引起的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重平台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是必要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以减轻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对算法技术的治理

1.提高算法透明度。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去对待消费者,要及时公开算法运行过程及相关信息,将算法置于政府和大众的监督之下,提高算法技术透明度。具体来说,包括公开计算方法、运行目的、数据收集、数据显示、决策运算以及计算方法决策的考虑因素等。

2.设置算法监督员。这些监督员可以负责监督企业算法的设计和运行,确保其合规合法。类似于首席隐私官和数据保护顾问的角色,算法监督员可以帮助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

四、结束语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追求科技创新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消费者合法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为了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对不合规的差异化定价现象加以规范和监管,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推进消费环境的法治化保障。
(文 / 李宏运)

【创新项目名称:青海民族大学2024年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4153)。】

(作者简介:李宏运,青海民族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参考文献

[1]魏书缘.“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D].北京交通大学,2021.

[2]贺桂华,尚玉萌.“大数据杀熟”视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1(28):157-160.

[3]阎文聪.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1.

[4]何梦佳.大数据杀熟行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22.

最后编辑:
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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