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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5

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和对外行为

摘 要:公司经理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学理上存在诸多的争论,这种争论的原因出于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对经理所做的观察。我国《公司法》上的经理其实就是公司的代理人,任何公司都离不开经理的对内和对外管理。《公司法》在2023年修订中明确去除了经理原有的一些法定职权,公司经理职权变为由董事会进行授权或者公司章程也可以进行具体的规定,《公司法》条文不再进行具体规定,由此强化了公司自治,给公司治理带来更多的自主权。这种修改虽然可以解决以往的一些问题,但同样会由于经理职权的不确定而在对外民商事行为中产生不良影响,这些都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进一步解决。

关键词:公司经理;代理人;经理职权;行为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经理在公司内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经理的法律地位和对外行为的效力在立法、司法和学理层面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立法方面存在一些不明晰之处。《公司法》(2023修订)直接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由此引发了对于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为的性质的争议,例如代表性和代理性之间的纠纷,以及对外民商事行为的不确定性等。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经理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仍然存在着令人困惑和费解的问题。

其次,在学理层面上争议不断,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经理在公司法上应被视为公司机关,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经理既是公司的高级雇员,又是公司的代理人,扮演着公司辅助执行机关的角色。还有学者认为经理应被看作具有代表权的公司法定机关。因此,在学界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至今并未形成一致的定论,这种学理上的争议增加了对于经理法律地位和行为效力的理解和解释的复杂性。

另外,司法裁判观点不一。在司法审判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董事会和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涉及解除经理职务是否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在展开讨论之前,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称的公司经理仅特指在《公司法》范畴内的经理。具体是指董事会代表公司进行聘任和解聘,能够独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自然人。这一明确的定义有助于我们对公司经理角色进行更加准确和清晰的讨论。

二、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

关于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在学理上存在诸多界定。诸多的争议虽然彼此不同,但多数之间其实并不冲突,事实上,由于公司经理身处多种的法律关系当中,而这些争议其实也是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对经理所做的界定和观察。

在德国,经理权是公司授予经理人的代理权,而非法定代表权,因此公司经理就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是由商人所聘任的在其全部营业活动中的全权代理人。

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公司经理与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同一概念。他们观察到公司经理与法定代表人在对外行为权限方面具有相似甚至相同的范围,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差异。尽管经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公司章程指定为法定代表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经理就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经理在对外行为中的法律地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代表和代理的区分,从理论上讲,我们应该将公司经理视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其享有的是代理权而非代表权。

三、经理是公司的高级职员

(一)经理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然而,关于经理是否具备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身份的问题,这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关于经理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经理在执行公司管理任务时,属于管理人员,不属于劳动者,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而另一些学者则主张经理在履行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时仍然扮演着劳动者的角色,享有相关的劳动权益,应适用《劳动法》。由于目前法律对于经理在劳动法框架下的具体身份和权益的界定并不明确,因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确立经理在劳动法中的身份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经理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明确其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未来的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应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经理在劳动法框架下的法律身份,以促进公司和经理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更清晰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是经理获得聘任的前提条件,因此经理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合同关系。

(二)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经理被归类为“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普通员工不同。公司经理作为高级职员或雇员,其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决定。同时,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受到董事会的指导和监督。虽然公司经理与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公司对经理的任命、选任、免职和辞退等行为并不涉及合同权利的变动。

《公司法》规定,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并不需要在公司法中具体规定。作为和董事一样的经营管理人员,经理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决策和遵守的规则,应该采取与董事基本相同的标准。

由于立法的缺失、学界的争议以及司法审判观点的冲突等,再加上《公司法》(2023修订)直接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导致经理在法律上到底处在何种地位似乎更加模糊了。然而,明确经理的法律地位对于确定经理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商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公司经理的对外行为效力

(一)公司经理的对外行为并不适用职务代理

由于《公司法》(2018修正)在规定公司经理对外行为的效力方面存在缺失,我们只能通过民法规则,来进一步确认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为的性质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职务代理被置于委托代理之下,表明立法者将职务代理定性为意定代理。结合《公司法》(2018修正)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我们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来解决问题。然而,《公司法》(2018修正)并未有效解决公司经理行为对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约束力问题。而《公司法》(2023修订)则直接删除了经理的职权,使得公司经理对外行为的效力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尽管《公司法》(2018修正)明确规定了公司经理的内部职权,但仅根据此职权的授权无法确定其对外代理的权限范围。事实上,这种推断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而《公司法》(2023修订)最终删除了列举经理职权的规定,因此,无法从该法律中直接确定经理的对外代理权限的范围。因此,单纯依靠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来解决经理对外代理权限的争议是不够有效的。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满足商事交易确定性和简便性的要求,而且可能进一步增加争议和法律纠纷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综合解释、类比适用和司法解释等手段,结合案例和实践经验,来确定公司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参考民商事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原则,同时考虑经理与公司的授权关系、合理信赖原则、经理的职务和职责等因素,来判断和确认经理行为对公司的约束力。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和相关外国公司法的有效做法,加强对公司经理的培训和监管,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经理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以减少因经理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二)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之区分和对外行为效力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有学者认为代表和代理实际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代表可以看作是适用于公司领域的一种特殊代理关系。然而,从一般的理解来看,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在权力和职责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通常是由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是由董事长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取决于公司自身的选择,或者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具有全权代表的特点,代表公司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一切法律行为。而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却完全取决于公司的委托授权。

这些区别在公司运营和日常业务中具有重要影响。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正式代表,拥有全面的职权和责任,代表公司进行法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更侧重于暂时代表公司从事特定事务,由公司委托并受其限制。

在《公司法》(2023修订)生效之前,我国的公司经理与法定代表人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一方面,《公司法》赋予经理的多项职权中包括了对外代表权,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一样具有代表法人进行一切业务行为所需的权力。另一方面,经理的对外代表权与法定代表人一样,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而不是来自公司章程的委托或授权。根据公司经理的权力外观,经理也享有代理权。然而,自《公司法》(2023修订)生效之后,由于不再列举经理的职权,也没有明确规定经理的代理权限范围,同时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相反,根据新修订的法律,经理需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章程的内容行使职权。然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与经理相关的权限并不对外产生效力,因此无法通过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来确认公司经理对外行为的效力。

这种情况给经理的对外代理权限范围的确认带来了困难。目前的法律规定无法明确界定经理的代表权力和行为效力,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规范和解释来确立经理对外代理的范围和限制。

(三)法律的修订和适用建议

《公司法》(2023修订)直接删除了经理的法定职权,本次对经理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修订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公司经理职权从法定转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立法设计的初衷在于放松管制,强化公司自治,给公司治理带来更多的自治权,应当充分肯定本次修订的意义。但是,本次修订却带来了由于经理职权的不确定对其对外的民商事行为的效力也会有不确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原来公司经理由于法定授权可以适用职务代理,而现在经理职权取决于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并且经理具有多少职权外界并不可知,由此便带来了第三人与经理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该经理是否为有权代理。因经理是否为有权代理而产生的争议,或者说在《公司法》(2023修订)实施过程中如何判断经理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其中可能会涉及相对人与经理交易时的注意义务如何界定,以及交易的风险如何控制等问题。

因此,在适用《公司法》(2023修订)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解释,有利于以上问题的解决。第一,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或者企业信息网址等公示公司经理所享有的职权,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要使得对方知晓经理的代理权限;第二,需要明确经理的内部代理权限对善意第三方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第三,还需要明确经理进行的代理行为要在公司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明确这种登记所产生的对抗效力,即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的特殊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此便可兼顾公司利益与第三人利益,使得公司经理的对外行为效力更加明确具体。法律的修改可能会解决以往的一些问题,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经理的对外行为效力问题,有待于在《公司法》(2023修订)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解决。
(文 / 王弘侃 冀硕)

【作者简介:王弘侃,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本科,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冀硕,无锡市梁溪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再思公司经理的法律定位与制度设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3):36-47.

[2]黄贤华.公司法与劳动法视角下经理解聘适法冲突之解决路径[J].法律适用,2016(11):77-83.

[3]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4]王鸿.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确认与职权区域的界定[J].当代法学,2003(07):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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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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