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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13

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如微信、抖音以及各类网购平台等新兴技术的涌现,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这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增添了许多困扰。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复杂性和困难性。据统计,我国离婚率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导致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备受关注。尽管在子女抚养方面我国法律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给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这一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许多难题,例如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性质归属不明确、法律适用不一等。目前,法官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以规避直接的虚拟财产分割。然而,调解并不是长久之计,因此亟须寻找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这一问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探究

随着21世纪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特别是对于年轻一代。这些年轻人在网络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随着离婚率的增加,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尽管我国法律已经在2017年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民法的保护范围,但在具体分割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争议。因此,对于夫妻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进行深入研究至关重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夫妻共同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包括虚拟游戏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还涉及社交媒体账号、电子商务店铺等各种形式的线上资产。如何公平、合理地划分这些虚拟财产,成了当代夫妻离婚案件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有两种解释,一般来说,广义解释更为通行,即指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数字财产,无论其是否具有交易价值,但都具备现实价值。这种广义的解释适用于各种网络虚拟财产,不受特定交易性质的限制。而狭义的解释则更专指于一种游戏资源,通常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并由玩家自行支配。这种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限定为特定的游戏资源,强调了其在游戏环境中的特殊性质和用途。对于此种网络虚拟财产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作者认同广义这种观点。尽管狭义概念对于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更有利,因为其包含的内容较少,不需要考虑过多的因素,但这种有利是片面的,它缺少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包含的内容。因此,广义的概念能更好地解释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实体存在于我们周围的现实世界中,而是通过数据记录等方式存在于虚拟环境中。尽管它不占据物理空间,但却是真实存在且具有客观性的财产形式。我们之所以能感知到它的存在,是通过网络媒介来实现的,因此具有非物质性,与传统实体财产有着本质的不同。

2.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实现取决于互联网平台的稳定运行。如果网络平台遇到问题或停止运营,虚拟财产将失去支撑,用户可能面临损失,并需要寻求合理的补救措施。

3.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持续受限于时间和空间的因素。在时间方面,其存续期限受服务提供商存续期间和用户使用时间的制约;一旦服务商倒闭或用户放弃权益,虚拟财产即告失效。在空间方面,虚拟财产仅限存在于互联网所覆盖的范围内,无法超越网络空间的界限。这种有限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和价值受到时空因素的双重制约。

4.可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可转让性使得其具有流通性和交易性,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进行买卖、租借等各种形式的交易。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也需要考虑到一些法律和道德约束,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和数字资产的兴起,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交易者。但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挑战,比如虚拟资产的安全性、交易的透明度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行业加强监管和规范。

二、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困境

(一)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面对夫妻双方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争议,法院往往需要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裁决。缺乏相关法律条文和标准意味着司法审判者必须依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司法解释来作出决定。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贡献、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裁决。这种情况下,司法判决可能会缺乏一致性,导致执行困难,从而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二)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

在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过程中,确保对其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是至关重要的挑战。实际案件表明,正确的价值衡量是公正解决相关案件的重要前提条件。但是,网络虚拟资产的特殊性造成了价格判断的障碍,这主要由两种因素导致,首先,由于网络虚拟资产的新颖性,我国尚没有形成掌握先进数据分析与评价方法的权威评价组织,没有规范的评价准则与过程;其次,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投入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并不总是与其实际价值成正比,因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双方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异议,认为判决不够公正和公平。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价值认定的难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

(三)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方式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方式存在多样化的情况,包括实物分割、作价补偿、拍卖变卖等多种形式。然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和确定权利归属时常常出现争议。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同时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使得分割过程复杂化,争议频发。这种情况导致夫妻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案件的上诉率较高,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和难点。

(四)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清

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时,不同立场下的参与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对于网络经营者而言,他们通常被视为虚拟财产的创造者,在产品推出之前,他们往往拥有所有权。然而,从网络用户的角度来看,他们通过注册账号获得了虚拟财产,因此他们主张在此期间应享有所有权。此外,用户协议也对财产归属产生影响,尽管网络服务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很少有用户在注册时会详细阅读合同内容。这种不同立场的观点和对法律约定的理解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变得复杂化,充满挑战性。

三、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的应对

(一)以解释学方式为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提供法律依据

在2017年,《民法总则》(现已废止)的颁布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拥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然而,该总则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较为概括,未能提供详细的界定和处理细则。随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未对此进行充分的完善。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分割问题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相关案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相较之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其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时间较长,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这为我国提供了借鉴和学习的机会。然而,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以及网络虚拟财产尚在不断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复制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而是需要结合本国司法实践,及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例如,可以首先制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完善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解决此类案件。

(二)建立对夫妻共有虚拟财产专门的评估机构

在当前社会,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断涌现和网络交易的蓬勃发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传统的法律体系往往无法有效应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出现种种困境。因此,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成为必然选择。这些评估机构不仅应该拥有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还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同时,评估机构的建立需要配合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法院提供可靠的评估数据,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合理评估和分割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还需要关注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跟进。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因此评估机构需要及时更新技术手段和方法,以适应新型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需求。

(三)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针对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管理和分割,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这种模式结合了线上平台和线下实体的管理和监管机制,以应对网络虚拟财产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和争议。

线上方面,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平台或应用程序,用于记录和管理夫妻共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该平台具有账户管理、财产评估、交易记录等功能,以便夫妻双方随时随地查看和管理共有财产。通过平台,可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及时更新和全面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管理不便的问题。

同时,结合线下的实体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管理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评估。这些实体机构可以负责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实物存储、价值评估、交易撮合等工作,确保夫妻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此外,这些机构还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帮助夫妻双方解决因网络虚拟财产而产生的分歧和纠纷。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科技的优势,实现对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管理和监管。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提高财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还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和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促进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方面的合作和沟通。同时,也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提供了更为可靠和公正的依据。

(四)明确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归属

在确定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时,必须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以及双方在获取和管理过程中的贡献。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公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考“劳动生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网络虚拟财产形成之前,权利归属于网络运营商;而一旦网络虚拟财产形成,用户通过时间、金钱等投入获取了使用权,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广义的解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框架。

在这个框架下,可以进一步明确夫妻双方在网络虚拟财产获取和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如果一方在一款游戏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从而提升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那么他或她应当在分割中获得相应的权利和补偿。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在获取和管理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没有投入相当的资源,那么在分割时他或她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此外,还应考虑到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和实际运作方式。网络虚拟财产通常受到游戏平台或虚拟世界规则的管理和约束,这些规则可能会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权利归属。因此,在明确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分割方案的公平和合理。

四、结束语

在网络技术持续发展与科技飞速进步的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兴财产形式已全方位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其日益广泛的存在,给现行社会秩序与规范带来诸多新挑战。借助法律手段,妥善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规则与使用秩序,已然成为法学领域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于司法实践而言,夫妻间网络虚拟财产怎样认定与分割,已成为一道难题,且此类问题的出现频率正不断攀升。这迫切要求我们深入探究虚拟财产的法律特性、现行法律条文的释义与运用方式,以及推动专门评估机构的设立等相关事项,从而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支撑。
(文 / 蔡超)

(作者简介:蔡超,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参考文献

[1]赵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J].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1(03):85-88.

[2]王美慧.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洋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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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陆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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